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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2-09-29 19:10  来源:办公厅  摄影:于同化

9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6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以及1项重大事项决定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梅仕城、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何平围绕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

袁功民:省人大常委会就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门作出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对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党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主要规范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原则要求。明确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突出重点。二是围绕中心大局,确定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同时,要求做好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的衔接。三是注重协商协调,明确年度计划。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送的建议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做好会前准备。规定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重大决策程序,并在决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讨论前,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五是明确审议要求,强化实际效果。决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省政府负责人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规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袁功民:现行的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是依据旧预算法制定的,于2000年出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需对该决定进行全面修改。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突出全覆盖,明确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明确了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重点,细化对财政政策、四本预算等方面审查监督的规定。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重点增加了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和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项目储备以及隐性债务化解等内容。二是突出全流程,完善预算全链条审查监督机制。按照完整的预算流程,就有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手段,做好省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重点环节审查监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突出绩效性,强化预算绩效闭环监督。紧扣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预算绩效闭环监督,对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加强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四是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对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对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报告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并结合我省首创“上审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经验做法,提出与下级人大协同开展监督。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袁功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批示指示,强调高标准农田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断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为保障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决定,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决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责任。提出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重要举措”“重大工程”的总体要求,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明确建设的主要内容。决定从建设原则、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重点、建设创新、建设管理等六个方面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需要强化的主要内容。三是强化管护利用制度。强调建立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职责、经费、人员三要素。优先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利用。四是加强用地和资金保障。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要求各地政府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支出责任,要求确保以县为单位项目亩均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省定标准。

决定还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关于《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沙维伟:201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但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目标和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全面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是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协调促进的重要举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共十章八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机构养老服务,促进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强化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回答记者提问

省电台记者:实践中,参保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其他一些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在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过程中会有不同的需求、遇到不同的困难和问题,请问条例在这些重点群体老年人服务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沙维伟:基本养老服务是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强化了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的合法权利和政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法定责任。一是完善制度设计。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并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下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二是强化重点保障。规定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你提供护理补贴等。三是补齐农村短板。提出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四是推动提质扩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基本养老均等化水平,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现代快报记者:据了解,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愿意选择在家养老,请问条例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方面有哪些规定?

沙维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条款内容进行了扩充完善。一是加强设施规划。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突出家庭赋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要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三是统筹服务资源。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引导颐养住区建设等。

关于《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何平:江苏过去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一直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但是对照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的新目标,按照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我们“争做示范、争当表率、走在前列”的新使命,迫切需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江苏交通建设管理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和主体。二是紧扣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细化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三是适应改革发展,进一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四是注重实施效果,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法律责任。相信通过《条例》的实施必将更好地促进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江苏网记者:《条例》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何平:为解决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交竣工验收不及时,导致施工企业质量缺陷责任期加长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等问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创设了相关制度,明确了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计算期限以及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第十六条规定“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施工单位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满九十日起计算”。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因非工程质量原因导致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九十日内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逾期不申请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既明确了施工企业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又保护了施工企业不因缺陷责任期延长增加负担和质量保证金能够及时退还的合法权益。此外,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鼓励采用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等方式对工程投标、工程履约、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保证;采用上述方式提供保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的要求,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质量安全上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外,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额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负担,切实维护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人民与权力》记者:从业单位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是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请问《条例》是如何规定从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

何平:鉴于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均作了较为具体、系统的规定,《条例》在“从业单位责任与义务”一章作了指引性规定,明确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义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等,对从业单位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构建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作了总体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重点从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提出防控建议、设计单位要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班组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责任、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张亦军: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相关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准确界定公共法律服务概念。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等。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三是完善服务平台。对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四是丰富服务内容。明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具体要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等。五是健全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标准编制、平台建设等工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等。

回答记者提问

江苏法治报记者:要统筹发展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须依靠规划引领、清单确定。条例是如何予以明确的?

张亦军: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服务规划编制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和本地区公共服务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规划。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新华日报记者:为了更好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张亦军:为了更好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上述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并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关于《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梅仕城: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今年以来,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协同立法工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9月22日通过《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9月29日江苏、浙江、安徽省人大分别通过了本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共二十六条,其中三省一市共同条款二十三条、我省创设条款三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长三角一卡通功能定位、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规定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在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享受相应便利服务;二是明确长三角区域和我省一卡通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依托全国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卡通跨省数据标准统一互认和共享交换,统一应用场景;三是明确长三角区域一卡通管理服务和应用领域。明确三省一市共同编制应用项目清单,明确长三角区域持卡人在社会保障、交通、文化旅游、就医、金融服务等领域享受相应服务,明确拓展社会保障卡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等;四是明确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及先行先试相关要求。明确三省一市协同推进数字长三角建设,落实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促进长三角区域一卡通和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五是明确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完善持卡人信息库和应用数据库,共同制定业务和技术标准,构建一卡通应用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六是明确强化社会宣传和服务监督相关要求;七是明确相关各方法律责任和人大监督规定,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回答记者提问

省电视台记者:社会保障卡主要功能和作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梅仕城: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商业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具备金融功能的保障卡,是政府民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既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公共服务应用功能,也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有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两种形式,可以通过刷卡或扫码的方式来使用。截至目前,我省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达9372万,电子社保卡签发人数4260万,其中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1305万。通俗地讲,社会保障卡是一张民生卡,可以用于乘坐公交地铁、逛公园和博物馆,也可以用于看病买药;在办公大楼、居民小区、学校校园,可以作为出入的门禁卡、办公室的房卡、食堂的饭卡、图书室的借阅卡使用;社保待遇、就业补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等也可以通过社保卡发放。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卡,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可以支持水电煤气费用代缴、个人消费支付、理财产品购买等。社会保障卡在民生领域的用途正越来越广泛,未来长三角区域广大群众的体验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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