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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第四次常委会会议)
2023-07-27 19:27  来源:办公厅  作者:喻健 于同化  摄影:于同化

7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省人大社会委委员朱玉龙、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丁余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梁志刚围绕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情况

夏正芳:我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并于2009年、2011年、2012年三次修正。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条例的修订工作,针对重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提高立法的质量,保障立法的合法、合理、可操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一是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格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源头预防、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的属地职责,对相关单位、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作了细化规定。二是加强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管理。强调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明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两轮车等车辆,不予登记。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人载物以及乘车等行为作了规范。三是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明确了建立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道路建设应当科学合理规划,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城市道路建设还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环境。要求车辆、行人遵守各行其道等通行规范。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设置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支持交通新业态发展,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四是细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事故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优化服务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管理等环节提供公开、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通行、交通管控措施等信息;依托在线事故处理平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共享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构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机制等等。六是科学设置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条例一方面明确需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合理设置处罚措施、明确具体罚款额度。另外,条例还对与我省制定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高速公路条例等规定的衔接作了明确。

《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有关情况

朱玉龙: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路网密度和车辆饱和度均处于全国前列,事故风险大,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特大越江桥梁和特长水下隧道发生事故后,处置难度高、社会影响大。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此《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紧扣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进行规范,切口小,采用“小快灵”形式,立法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是确定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遵循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科学处置的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完善了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相应保障措施以及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救援救治联动;四是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条例》在法律法规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队区域、厘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省消防救援机构在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职责分工以及对救援队员职业保障做出明确规定。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压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上有什么具体措施?

梁志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环节多、涉域广、综合性强,涵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驾驶人教育培训,道路养护、管理等多个行业单位和管理环节。

《条例》以明确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为抓手,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目的,健全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和全链条治理模式。一是明确了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主体;二是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三是规定了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邮政、快递、外卖配送单位及提供代驾服务单位在加强车辆安全技术保障和从业人员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现代快报记者: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便民利民服务和创新服务举措上有哪些亮点?

梁志刚: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服务举措,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发展、保障民生,让立法更有温度、更有品质、更接地气。一是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服务支撑。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规定了对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停放场所建设、使用的支持和保障;规定了对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实施规范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保障。规定了应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混行道路隔离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优化、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出行环境,让人民群众增加满意度、更有获得感。三是进一步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应用。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当事人无需提交;依托互联网在线处理交通事故便利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等,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中国江苏网记者: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哪些地方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

丁余平: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路网密度大,车辆饱和度高,事故风险突出,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平安稳定发展造成隐患。为更好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推动这支队伍健康长远发展,固化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这部《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明确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职责为“参加高速公路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应急救援相关的其他工作”。同时,在《条例》中明确“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应当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充分体现消防站建设的需求导向和科学性、前瞻性。《条例》实施后,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将走上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前列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省电台记者: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在日常管理、执勤战备、指挥调度等方面有哪些要求?人员职业保障是如何考虑的?

丁余平:《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以及消防员岗位等级、退出转岗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符合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执勤战备秩序,保持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在充分总结近年来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力量调度、队伍建设、联勤联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上,通过《条例》完善了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场景较为特殊、危险因素较多。一方面,消防站全部位于服务区或收费站,汽车尾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不稳定因素突出,距离生活区域交通不便;另一方面,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危险因素多,全国面上时常发生高速公路车辆事故处置过程中消防员伤亡案例。因此,在考虑人员职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职业荣誉和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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