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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七次常委会会议)
2024-01-12 18:16  来源:办公厅  作者:喻健  摄影:于同化

1月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通报了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建议议程草案、会务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列席和旁听人员范围。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围绕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规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情况

袁功民:江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定于2024年1月23日至26日在南京召开,会期4天。一年一度的江苏省人代会是省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管理全省地方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法定会议,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将在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回顾总结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工作,确定2024年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审议通过有关法规,进行人事选举。

本次人代会将审议两部地方性法规。

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修改后的立法法,总结吸收我省地方立法实践经验成果,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使我省立法工作在新征程上更好地担负新使命、迎接新挑战,以高质量立法保障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

保障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这是继2022年审议通过就业促进条例、2023年审议通过医疗保障条例之后,连续第三年提请省人代会审议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有关情况

冯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条例共6章54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健全工作体制机制。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规定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三是完善分类保护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四是丰富传承利用方式。明确本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的总体目标要求,分别对红色资源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利用方式作出规定。五是加强保障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要求相关事业单位加强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相关志愿服务活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规定对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行为的举报和及时处理的内容,并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有关情况

顾建军:《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于1月12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5章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主,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管理要求和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责任,细化职业卫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强调保护有职业禁忌等特殊劳动者权益等。二是规范诊治服务,保护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重申劳动者依法要求职业病诊断权利,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同时,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查的启动条件、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作了规定。三是立足走在前列,完善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与职业病防治密切相关的部门责任,对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防治职业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修订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夏正芳:《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湿地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合理利用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讲话等要求,严格遵循湿地保护法,以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从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系统开展湿地修复、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条例共7章56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一是明确了湿地是什么。指出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二是明确了湿地有哪些。规定实行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规定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滨海湿地、小微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三是明确了湿地由谁管。规定实施湿地总量管控,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四是明确了湿地怎么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规范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五是明确了湿地的保障监督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所在的周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周。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本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如何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很重要。除了刚才介绍的主要内容外,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还有哪些特色、亮点可以跟我们分享?

冯雷:条例总结提炼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谋划了一整套制度设计,除了刚才介绍的,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对象范围。通过概念界定红色资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同时,授权省政府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二是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规定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修缮、修复责任,以及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报告、抢救,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维修的义务。三是鼓励创作红色主题优秀文艺作品。要求本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江苏文化品牌,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等公共空间开展红色资源宣传,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以红色资源为素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四是加强红色资源风险排查和研判。明确建立红色资源风险排查和研判制度,对区域内红色资源进行风险排查。对举办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活动,发布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信息等,要求主办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省广播电台记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是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之一。江苏这次修改的条例,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顾建军:条例对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作了重申,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作了如下制度安排:

一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健康监护等知情权。除了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获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相关权利外,还规定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者有职业禁忌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保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发生职业健康纠纷时相关权益。二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失去联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公告通知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劳动者有接受复查、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等权利。三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病诊治的权利。重申了劳动者依法要求职业病诊断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救助、获得相应基本医疗救治的权利;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有异议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机构提出调查申请的权利。

《人民与权力》杂志记者: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来讲,或多或少有困难,而江苏90%以上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条例如何推动这些规定落实?

顾建军: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有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义务,确保其知法懂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的,明确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二是明确政府有职业健康帮扶责任,推动其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三是明确劳动者有配合责任,平衡双方责任义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四是引导中小微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或者消除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为了鼓励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条例还规定有关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省电视台记者:《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发展,我省湿地保护立法实践也为全国湿地保护立法贡献了江苏经验,得到了国家林草局的高度肯定。这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夏正芳: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湿地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21年,我省将“湿地保护率”纳入美丽江苏建设指标体系;202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我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明确。二是适应新形势下湿地保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湿地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湿地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是条例直接上位法,条例需要细化落实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具体制度要求,以实现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三是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湿地保护立法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四是推进我省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重要保障。本次条例修订,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现代快报记者:根据湿地保护法,本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湿地修复”专章,请问条例是如何结合江苏湿地特点规范湿地修复的?

夏正芳:湿地修复是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内容。条例贯彻落实最新要求,依据上位法新规定,设立湿地修复专章,并结合我省长江保护和滨海湿地修复实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应当科学论证,依法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长江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江苏段范围内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滨海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退围还海、退养还滩、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等措施,对滨海湿地进行修复。符合重要湿地条件的滨海湿地,应当优先列入重要湿地名录。同时,将八公顷以下的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写入了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发挥小微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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