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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人大联合召开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4-03-29 21:22  来源:办公厅  作者:陈健

时间:3月29日下午16:00

地点: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人

阎锐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赵建阳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吴恩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忠伟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

3月27日、29日,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三地的《条例》将共同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2020年三地人大常委会协同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三地人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协同立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立法法》修改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后,三地协同出台的第一部创制性立法。

立法过程

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三地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立法工作,常委会负责同志带队开展调研、读稿等活动。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以往长三角协同立法的经验基础上,以“一体化”的理念、“共同体”的意识,在示范区立法中着力推进协同立法方面的同频共振。

一是决策协调。2022年下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即会同江苏、浙江两省主动谋划示范区综合立法。2023年,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会同示范区执委会开展了《条例》起草工作,并将该项立法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两省一市人大还专门协调常委会会议审次安排,以确保两省一市《条例》能同步通过、同步实施。

二是文本协同。为有效支持跨越沪苏浙的示范区的建设,两省一市注重在立法中保证文本协同。两省一市法工委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发改委、司法厅(局)、示范区执委会,共计开展线下集中改稿2次、线上集中改稿7次,三地同志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字地反复共同研究,推动两省一市《条例》高度一致,立法文本内容、文字高度统一。

三是调研协力。在此次立法过程中,两省一市人大多次共同赴示范区实地调研,深入了解示范区项目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和经验;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示范区相关部门、企业和群众对一体化制度创新的诉求。还探索共同召开专家论证会、共同调研、共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来推进立法。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高水平建设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将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落深落实落细,共计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一)关于构建跨区域治理体制和法治保障

为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统筹推进和法治保障,《条例》一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示范区建设作出规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协调共商”“推动解决重大问题”的要求,明确政府的相应职责。二是根据《示范区总体方案》和有关“三定”方案,以及推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细化了示范区理事会和执委会的职责。三是创新规定了政府间协议、区域合作、财税分享、统计与指标体系,对执委会的委托授权,以及行政许可的集中受理、相互委托等综合性的跨区域治理机制。四是围绕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规定了三地人大、政府通过调法形式保障示范区推行改革创新,在示范区探索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进司法协作机制创新,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

(二)关于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的要求,《条例》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二是规定落实国土用途管制要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是优化项目管理,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条例》还对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了规定。

(三)关于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为体现示范区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定位,《条例》一是对生态环境“三统一”、分区管控制度作了总体的规定,特别是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二是从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角度,对联保共治、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三是从推进市场化机制的角度,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认证、碳普惠等机制作出规定。此外,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和美乡村建设有关工作作了明确。

(四)关于创新推动市场要素集聚和有效配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的重要指示,《条例》一是聚焦产业协同,对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作出规定。二是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构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的平台和服务网络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人才流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措施予以明确。

(五)关于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为进一步体现示范区的江南水乡文化特色,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促进文旅融合,《条例》一是明确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建立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二是鼓励开展各类文化传承展示活动,展示当地民风民俗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三是支持在示范区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相关文艺作品创作、文化产品开发以及共同策划品牌主题推介活动;支持在示范区合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四是支持示范区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推动古镇群落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动开发。

(六)关于推动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提升示范区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条例》对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作出规定,并对开展教育协同、医疗保障与医疗协作、养老服务合作、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工作作出规定。

 

阎锐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条例》的制定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部署的有力贯彻。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1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在沪苏浙交界区域建设示范区的设想。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再次强调示范区要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条例》的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部署要求,有利于以法治方式助力示范区走出一条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新路径。

《条例》的制定是对《立法法》修改后区域协同立法规定的有力实践。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区域协同立法从地方探索创新的层面提升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将其作为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汇聚两省一市合力,协同制定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法规,贯彻了《立法法》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以地方立法整合法律资源、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区域治理效能、保障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更好地发挥了示范区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

《条例》的制定是对示范区成立近五年来制度创新需求的有力回应。示范区从成立伊始,就坚持注重法治引领、强化制度创新。示范区成立近五年来的建设发展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新需求。一方面,示范区取得的系列工作创新成果,需要法治的固化完善;同时,示范区作为“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需要在深化改革上得到法治进一步的支持。《条例》的制定,是2020年两省一市作出的《示范区决定》的升级版,是在法治轨道上对示范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一体化制度创新的引领、保障和推动。

 

赵建阳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条例总结几年来探索形成的做法和经验,回应区域治理的现实需求:

明确示范区理事会的决策平台职责。示范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督促检查有关工作。

细化示范区执委会的职责。执委会是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负责示范区内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除外)的审批权;履行国家和两省一市确定的其他职责。同时明确,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完善行政机关的合作协作机制。两省一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可以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

规范授权和委托管理事项。两省一市、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两区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

规范跨区域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两省一市可以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委托外省(市)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吴恩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此次长三角协同立法达到了目前区域立法协同的新高度,主要体现在三个“共同”和三个“同步”:

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以工作模式的一体化确保法规内容的一致。在起草阶段,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专班式运作,共同研究确定条例的框架结构、核心内容,在起草阶段就力争确保能够充分体现各方共识。在法委统一审议阶段,三地法工委联合开展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时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制度方案,完全按照一体化模式运作。据不完全统计,整个立法过程中,三地法工委针对草案线下集中修改两次、线上集中修改七次,工作微信群更是保持全天候实时沟通交流,草案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经过三地法工委同志的共同打磨。

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以立法进程的协同化确保法规实施的合力。两省一市在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安排上保持同步,表决通过时间同步,上海市为此还专门加开了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地条例统一明确于今年5月1日起同步开始实施,这有利于条例内容的一体化落实、示范区的一体化发展;同时,法规的实施时间正值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经党中央研究通过五周年,这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创新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区域协同立法的新起点。我们将会同兄弟省市在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创新上不断探索,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张忠伟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

这次《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历时一年多,经过前期充分的调研、专家咨询、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二审,对示范区已探索形成的重点制度创新成果,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推动成果释放效应、形成效益。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体化发展瓶颈问题,为示范区下一步探索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法治保障;根据示范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授权性规范和支持性、鼓励性条款,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我们将把《条例》作为示范区建设的“基石”,会同两省一市各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依托《条例》的法治保障,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突出规划“引领性”;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提高发展“显示度”;强化共保联治和低碳发展,提升生态“含绿量”;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含金量”;传承江南水乡文化基因,提升区域“软实力”;聚力共建共享与民生改善,提增群众“获得感”,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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