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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普惠性公益性原则 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013-04-24 14:58  作者:刘克希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各地学前教育条件不断改善。但从各级各类教育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经费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依然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条,旨在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

  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条例明确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增加经费投入  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现行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举办者筹措、家长分担”的投入机制。但实际上,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严重不足,学前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幼儿家庭交纳的保教费,大量公办园严重缺乏公办教师和公用经费,违规收取赞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为破解这一难题,充分体现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的办学体制,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此前,2010年江苏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约为2.19%,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幼儿园非编制内教师、保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三是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等方式,对各地发展学前教育给予支持,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积极推进设施建设

  当前,学前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每1万至1.5万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时,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是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学前教育。

  明确保育教育人员配备要求

  目前,部分幼儿园保育教育队伍配备不足,特别是一些农村幼儿园没有按照国家要求配备保育员和保健人员,条例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明确规定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条例还明确要求幼儿园应当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为预防和遏止目前存在的幼儿园“小学化”教育倾向,条例明令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

  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学龄前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申请入园而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统筹安排;二是规定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三是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使更多的残疾儿童能够和普通儿童一同生活和接受教育,更有利于其健康快乐成长;四是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五是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将相对较高的残疾儿童人均经费标准扩大适用到所有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六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

  加强安全保卫 规范校车管理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幼儿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条例还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为积极应对当前校车事故频发的状况,条例还作了“衔接性规定”: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规范收费行为

  当前,有些幼儿园存在违规收费、以多种名目变相收费的现象,群众反映强烈。为预防和遏止上述现象,条例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条例还规定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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