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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13-04-24 16:50  作者: 余庆丰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了《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条例将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履行职责的程序、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支持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下面,本文就条例主要规范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明确工会劳动监督组织及其职责,赋予必要监督职权

  条例首先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层级体系,一是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二是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于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次,条例规定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派员参加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条例在赋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权力的同时,还授以调查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这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赋予新的手段和内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依法行使“查阅权”和“复制权”就能够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信息,为工会或者职工维权提供确凿证据。更为重要的是,条例规定当职工在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需要使用已经获取的有关资料时,工会应当提供。这样规定为广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

明确劳动监督重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

  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概念规定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管理并派出人员的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为“用工单位”。因此,条例新增加规定用工单位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强调,用工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重点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对保障全体职工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工会是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也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当事方。如何发挥工会的作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立法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首先明确工会可以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先行纠正其侵权行为。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加大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力度,而且有利于发挥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提供履职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为了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积极履行职责,解除其依法履职的后顾之忧,条例作了一些针对性的规定。如规定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监督组织成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又如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保护。这些具体规定的设定,为提高监督组织成员履职的积极性、提升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依法履职的后顾之忧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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