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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之“利剑”
2013-04-25 09:04  作者:耿立昂

  做好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我省“两个率先”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早在1999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江苏省禁毒条例》,条例的贯彻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同其他省份一样,受国际、国内毒品蔓延等大环境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满足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2012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方位构建禁毒工作新体制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及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做到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构建一张全民禁毒的立体网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禁毒法》改变了过去长期实行的以封闭戒毒方法为主的戒毒模式,增加规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作为法定戒毒措施。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为了巩固禁毒工作成果,鼓励和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体现国家对戒毒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并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为了尽可能提高企业招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就业问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人员,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戒毒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是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工作理念的体现,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激发公民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热情。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规定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青少年是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目前全省35周岁以下青少年吸食毒品人数占所有吸毒人数的70%以上,并且以每年几百名的数量持续增加,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刻不容缓。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普通中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年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其他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并强调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娱乐场所和服务场所是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带。为此,条例要求上述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或者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并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

切实加强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不管是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还是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化学合成毒品),其危害都有目共睹。我省公安机关等部门始终保持对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加强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为了更好地做好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条例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存储库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巡查制度,填写禁毒巡查记录,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并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江苏是化工大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大、品种全、从业人员多、技术力量强。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工设施设备被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化工企业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有关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严打“毒驾”

  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社会各界要求严打“毒驾”的呼声很高。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人员驾驶校车。为了切实防止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机动车,条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三年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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