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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野生动物,共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13-04-22 16:46  作者:刘蓉蓉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践增添了新的法律利器。

  关键词:保护管理制度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我省现行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多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野生动物资源及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使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对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应当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引进外来物种须进行风险评估——实践中,由于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原因需要引进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了引进野生动物的有关内容,但对引进野生动物的风险防范,如造成生物物种入侵、危害生态安全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为此,条例明确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并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

  救助野生动物由专门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救助须具备救护条件——遇到受伤或者受困的野生动物怎么办?条例明确了对于受伤、受困、收缴的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和个人发现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送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救护,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鼓励和支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实施救护。

  关键词:栖息地保护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与栖息地档案和监测机制——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正是野生动物野外资源急剧减少的首要原因。条例要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与栖息地档案和监测机制;组织社会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觅食条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监视、监测。

  野生动物栖息地建设项目须环评——条例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对可能会造成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对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观赏不得惊扰野生动物——随着开展野外旅游、观赏和拍摄野生动物的活动日益增多,对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破坏。为此,条例规定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摄像等,应当遵循警示要求,不得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

  关键词:猎捕管理

  实行年度猎捕限额制度 严格限定申领狩猎证的具体情形——为了调控种群数量,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可以允许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狩猎和捕捉,为此,条例规定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对要求从事猎捕活动的,需经许可批准,按照许可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方法进行;持枪猎捕的,必须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此外还对禁猎(渔)区、禁猎(渔)期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条例严格限定了申领狩猎证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六类具体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

  关键词: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既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又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利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条例对此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

  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为了保存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种质资源,国家鼓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而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又是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源头,必须严格管理。针对我省实际,条例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备案制——条例对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设定了许可制度,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对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于其面广量大,对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设定行政许可,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条例区别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规定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要提供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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