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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2014-08-07 11:39

  ——2014年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图为会场。 王 伟摄

 

  为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换届以来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实施“八项工程”、推进“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6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宁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

  每年一次的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是传达学习立法工作最新精神、交流探讨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本次会议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一次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一次部署会,也是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一次推进会,对于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新形势新要求,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卫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分别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吕振霖,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少军,省人大各相关委员会、各市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等共约140人参加了会议。

  张卫国指出,形势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人民的期待,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立法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在工作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把握现实性与注重前瞻性的关系。既要立足于现实生活,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的基础,更要注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更加自觉地适应改革开放的新需要,更加主动地回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二是要处理好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的关系。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定位,在强调以实施性立法为主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制性立法,以立法解决好我省改革发展遇到的新问题,为国家层面立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三是要处理好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关系。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目的,加快制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规,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切实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四是要处理好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为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用好,保障和推动我省经济行稳致远。五是要处理好维护人民群众共同利益与兼顾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最大限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使地方立法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公丕祥指出,要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凝聚共识、引领改革、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建设法治江苏、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条主线,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认真组织实施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开展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突出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项目,为我省各项改革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二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核心,努力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前瞻性。推动立法精细化,尽量做到法规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尊重立法规律,使地方立法更加符合省情民意;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处理好关键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精神。三要紧紧扭住创新工作机制这个抓手,努力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围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法规立项、法案起草、调研论证、审查审议和公民参与等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会上,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市人大,省人大财经委和教科文卫委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先后作了交流发言,围绕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创新立法工作机制等内容,介绍了各自的做法、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路和打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如林主持会议,就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完成今年立法工作任务提出了要求。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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