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统筹资源建文化 着眼基层惠民生
2016-02-19 09:46  来源:新华日报

  ——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同志就《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即将施行答记者问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指出:“《条例》是我省文化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总结了多年来的经验,把我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重大意义,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同志。

  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范公共文化服务,据我们了解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第一部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请问《条例》中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文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政策和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专门提出文化工作要迈上新台阶的要求。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在于其“公共性”和“公益性”,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平等地享有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这次《条例》强化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责任,请问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是的。这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职责。在制定发展规划、编制服务目录、加强资源整合、配备人员编制、提供财政保障、纳入相关考核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再如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又如第十二条规定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为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3、我们知道,干什么事情没有一定物质保障是不行的,请问,《条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你问得很好。干任何一件事,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障条件。《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为第五章,分别从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扶持和加强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将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等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第五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站人员编制,做到定编定岗,专职专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由政府购买的文化公益岗位负责文化工作等。

  4、公共文化服务离不开必要的基础设施,请问《条例》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你问的这一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同时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需要建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地方。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指标,科学合理安排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选址合理、功能科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5、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好统一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十分重视,请问《条例》作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答:你这个问题很重要。加强综合性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意义重大,中央和省委十分重视。要求打通各类宣传、文化、科普、体育等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统一的着眼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真正做到文化惠民。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文化、图书报刊阅读、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社区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功能、使用面积应当与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相适应,满足公众需求。”同时规定“有条件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套建设文体广场等活动场所,并完善相关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条例》还规定“凡乡镇、街道合并的,原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6、《条例》非常强调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是的。为适应“互联网+”数字化服务的发展新趋势,加快推进公共数字资源共享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各类数字化服务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综合服务效能”。

  7、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很重要,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你问得很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体现参与性和开放性,《条例》专设了“社会参与”一章,通过10个方面对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引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参与涵盖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文化行业组织等。在第三十四条还明确了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引导社会力量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同时明确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包括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和家庭文化等。《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引导扶持民间文艺团队发展,可以为其提供排练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等。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公共文化管理等。

  8、请问对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条例》作出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厂区、职工集中住宿区等区域和场所建设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区域。

  同时,《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设置母婴室。

  9、对于损毁或改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途的行为,请问《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挤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经依法批准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重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以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原有的面积。”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王晓映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