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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2017-05-02 17:55  来源:新华日报

 

  叶 辉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围绕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宿迁市人大有以下四点认识和体会。

  一是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必须坚持立法决策与政治决策同向。获批立法权前后,宿迁市委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立法工作重点,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审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规草案,关心支持立法队伍建设,保证了立法工作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人大常委会应发挥好立法主导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确保党委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转变为法规、条例,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用法律制度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围绕“两聚一高”主题,加强重要领域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把立法资源真正用到推动“两聚一高”密切相关的项目上。

  二是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必须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李强书记讲话要求,要把改革的要求体现在立法之中。具体立法工作中,应加强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把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统一起来,既及时把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破除体制障碍、推动制度创新,又注重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体制机制。

  三是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必须坚持立法质量与立法特色并重。地方立法工作应自觉遵循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着眼于“两聚一高”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把党委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严格规范程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探索建立科学民主立法的地方立法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着力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确保地方立法权能接得住、用得好、有效力。应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的特殊问题,注重把主要精力用在本地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上,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创制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上,做到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突出区域特征。

  四是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必须坚持立法行权与其他权力配套。坚持行使立法权与行使监督权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立法效果检查,重点查找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还将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在明确评估内容和评价标准的前提下,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就法规的质量、实施效果及存在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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