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执法检查专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参阅资料 > 正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修改
2016-06-29 14:58:00  来源:法制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年前,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广大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而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消法》的一些规定开始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

  现在,这部法律将迎来它的第一次修改。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说,当初立法时,法律的第49条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突破性的亮点。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现在,这一条款也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大家知道加倍赔偿,但是加倍赔偿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有些商品价值很低,赔两倍不足以震慑违法乱纪的人,所以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

  何山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现在很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单个的消费者维权取证很难,比如三鹿奶粉、苏丹红事件,涉及面广,需要消费者组织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请诉讼,那么怎么提请诉讼是个新的问题,需要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规范。

  经历了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何山认为,《消法》出台的最大意义是呼唤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而修改《消法》是为了让它在现实生活中更有操作性。

  
作者: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