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执法检查专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审议发言 > 正文
马向真: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立法建议
2016-07-06 14:12:00  来源:

  一、现有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如果15日还不退款,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处罚办法》第九条,细化了《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 

  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存在问题 

  一是“完好”如何认定。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怎样才算是“商品完好”?各方对此存在不同理解,执行起来争议很大。有的商家把“商品是否完好”等同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有的商家对“完好”的认定非常苛刻,甚至故意挑刺,以商品的外包装不完好,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七日无理由退货。对“完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能否顺利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二是落实效果不尽人意。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除四类以外,均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在实践中,法律的落实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的商家擅自缩短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比如规定三日内才可以退货;有的商家单方制定霸王条款,扩大不予退货商品的范围,提高无理由退货的门槛;有的商家设置退货附加条件,比如要求退伙前必须先填好评;有的商家以大宗商品的包装、运输成本过高为理由,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有的商家在网店上直接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还有的商家在消费者因为商品质量、商品破损、商品错发漏发、商品与描述不符、收到假货、网店不按约定时间发货等原因退货时,软磨硬泡让消费者点选“七日无理由退货”,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掩盖所销售商品和所提供服务的其他问题。 

  三、立法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属于“不宜退货”的呢?新《消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为一些电商随意“自定义”不宜退货,提供了空间。因此,建议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予以进一步解释。 

  二是建议对什么是“商品完好”进行定义;同时增加经营者对不适宜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提醒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三是建议细化退货制度。进一步完善退货的程序,落实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责任等。 

作者: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