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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启彬在联组审议时发言
2016-07-06 14:07:00  来源:

 

  我今天汇报的内容是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建议。我省农村人口在全省总人口中仍占较大比重。保护好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也对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实现扩内需、稳增长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保护途径 

   (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随着农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行业惯例、产品安全、自身健康等都更加关注和重视。但是,与城镇相比,农村消费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等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比较普遍,特别是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加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留守的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主,他们的消费维权意识较差,遇到问题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由于农村地域较广,行政和社会组织的维权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由于农村消费者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消费维权意识不强,再加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大多是邻里乡亲关系,自身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想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也大多选择与经营者进行和解,很少到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在12315系统受理的各类消费投诉中,农村消费者的投诉量仅为30%左右。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消费纠纷的,更是少之又少。近年来,随着基层消费者协会分会的建立,推进农村行政村及城市社区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以及重视聘用义务维权志愿者等措施,对于推动“城市消费投诉不出社区、农村消费投诉不出村”的目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工作经费不足、人员队伍不稳、运行机制不畅,解决消费纠纷的效能仍不够理想。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农村消费问题比较突出,原因也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相对较差。由于农村消费者比较看重商品的实用性和低价格,导致较多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流入农村,给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隐患。特别是化肥、农药、种子、薄膜、水泵、农机等生产资料的质量不合格,给农村消费者带来很多麻烦和很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上半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收割机、拖拉机、柴油机、种子、农药、化肥等投诉107件。也是在2015年上半年,省工商系统共安排农资抽检1098个批次,其中不合格商品238个批次,不合格率为21.7%。抽检水泵商品50个批次,不合格商品43个批次合格,不合格率高达86%。 

  (二)农村市场经营主体较为杂乱。与城镇市场主体相比,农村的市场经营主体规模偏小,大型连锁销售企业较少,很多都是以个人或家庭为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在自己家里或门口摆摊设点,更有的走街窜户进行无证无照经营。以农资经营为例,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种田大户隐蔽经营,二是走街串户游击经营,三是无照或超范围经营,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村,很多日用品商店、食杂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农资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代卖农药、化肥等农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难以保障,售后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 

  (三)农机商品检测鉴定费用高,索赔难。历年来,农民对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柴油机、农用车等各种农机产品质量的投诉一直较多。由于所购农机具质量低劣、售后服务不及时,以假充真或是以次充好,不仅没能减轻劳动量,反而耽误了农时。但由于农民手中缺少足够的证据,对实物进行检测或现场鉴定带来困难,有的农机产品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鉴定机构做出不合格的结论,经销商也只是承担修理义务。所以,检测鉴定费用大,周期长,以及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也导致农民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四)农村地区消费维权力量相对薄弱。基层工商所是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执法力量,通常情况下,二到三个乡镇设一个工商所,大的十几个人,小的只有三五个人,这么少的人,既要担负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职能,又要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力量相当有限。而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的行政部门,机构只设到县一级,力量更是有限。机构体制调整后,县级工商、质监、食药三个部门合并,成立了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的基层工商所在人员力量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了三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从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执法力量更是相对减少。除省消协外,市以下的消协组织是没有编制的,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行政力量还是社会组织力量,与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相比,都相差甚远。 

  (五)农村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权意识尚需提高。农村消费者大多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消费习惯,重视年节的集中消费,不重视日常消费;平时极度节俭、婚丧喜庆大肆铺张。这些不科学、不健康的消费观念,给农村消费者带来较大的消费风险。同时,农村消费者商品知识相对缺乏,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证据意识不强,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选择自己忍受,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或投诉诉讼时效。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面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不断创新,继续完善行政监管、行业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建立“事前教育防范、事中规范监督、事后救济维权”的新机制,实现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后维权向以规范、预防为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维权的转变,及时、有效、全面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构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要加强农村消费维权力量,健全和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一是要打造坚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增加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基层消费维权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消费纠纷调处能力。二是打造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自律体系。积极培育发展行业组织,支持、帮助其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督促经营者履行义务,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农村地区建立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帮助和支持诚信度较高、经营情况较好的经营者进行连锁经营,鼓励和支持规模较大的连锁商贸企业在农村开设分店或连锁店,以可靠的进货渠道和良好的服务,带动农村经营者提升素质和经营水平。三是打造完备高效的基层维权体系。不断加大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的“五进”和消协系统在城市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的“一会两站”的工作力度,使之成为覆盖全省的消费维权组织网络,实现农村消费纠纷投诉处理的便利化。 

  (二)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力度。对无照经营、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对需要备案和审批的行业经营者,要先备案和审批后,再开展经营,以此规范农村经营主体,净化农村消费市场、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二是加大对农村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农资商品的抽检批次和频率。通过抽检,及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对农村消费侵权等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巡查和商品质量的抽检,对巡查和抽检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对假冒名牌等商标侵权案件、虚假宣传等商业欺诈案件、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消费侵权案件,通过案件查处,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要加大对农村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重点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向农村消费者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基础知识,推动农村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进行理性消费、科学消费、绿色消费、可持续消费。 

  (四)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工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保农惠农行动,为农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推动农业生产经营发展,支持和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建立现代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完善物流和售后服务体系,让更多质优价廉商品和服务占领农村市场,提升农村市场商品和服务整体质量,为农村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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