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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2019-05-05 14:29: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近年来,江苏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江苏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支持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能力水平,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受理审理涉水污染环境案件,切实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为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江苏贡献司法力量。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涉水污染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涉水污染案件458件,结案405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363件、民事案件25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2件;行政案件38件。
  一是依法严惩涉水污染犯罪,坚持从严从重打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通过依法严惩污染水源的犯罪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罪罪缓刑适用比例,保护水生态环境。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黄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德司达公司相关人员明知相关企业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德司达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低价交给他人处理,致使上述废硫酸中的2600余吨废硫酸被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法院最终判处德司达犯污染环境罪,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相关被告人一年至五年刑期,并处最高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环境污染罪一案,依法分别判处跨省运输并在国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附近倾倒垃圾,造成巨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被告人5年6个月、5年有期徒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某某、刘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和掩饰、隐瞒犯罪一案,入选2017年中国年度案例
  二是依法追究涉水污染侵权责任,切实维护环境权益。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明确侵权责任,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法院认定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碱液共计100余吨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并分别导致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后,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明确对水体排放污染物必然损害水体、水生物、河床等生态环境,污染者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该案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3月7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发布的2018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徐州中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案,系全国首件宣判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水体的企业探索应用惩罚性赔偿,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该案被评为2016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江苏连云港法院在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令被告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注重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行政监管职责。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第三人徐国红因在长江非法采砂被高港区水利局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后高港区水利局未经调查核实对其中五万元予以缓缴。一审法院判处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欠缴罚款依法作出处理。该案被评选为“全国十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四是依法审查执行环保、水利等部门的非诉执行申请案件。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涉水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案件,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采取发放禁止令、执行令、查封扣划被执行人财产等方式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力地支持行政机关行政监管行为,保障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专门化建设
  一是深化专门化审判机制体制。全省法院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水平。全国法院积极探索跨区域环境资源管辖制度。从2013年开始,江苏法院即在全省100余家基层法院中,指定30家基层法院在设区市范围内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区域集中管辖。为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制约,江苏高院尝试按照生态功能区或者流域为单位设立法庭,2017年12月批准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灌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通过受理审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按照江苏省委工作部署下,江苏法院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力度,目前,已经形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受理案件、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工作机制。其中,设立了长江流域 (南片、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太湖流域、骆马湖流域、黄海湿地等环境资源法庭,分别集中管辖江苏境内相关水体、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对水环境的司法保护。
  二是强化司法配套制度。2014年江苏高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共建立8个专家库,入库专家230人。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以提供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审判,提升了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水平;8家法院设立了环保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全省法院共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10个,在无法原地原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情况下,采取异地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方式,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在区域性或流域性范围内得到相应补偿。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洪泽湖、白马湖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在两湖辖区设立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和生态资源修复示范基地。
  三是打造高水平审判队伍。全省现有生态环境审判员额法官152名,法官助理73名,书记员135名,生态环境审判经验和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在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江苏法院获奖总数、获奖层次连续两届均排名第一。
  (三)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服务保障工作大局
  全省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探索建立协同保护、立体保护、全方位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一是为“263”专项行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江苏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是江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全省各地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对于“263”行动相关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案件优质高效审结,切实化解各类生态环境纠纷,积极推动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助推“263”专项整治行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策应‘263’——法院在行动”活动实施意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的十六条措施》;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市法院依法服务和保障“生态立市”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是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机制。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201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关检测数据认可、涉案污染物检测、污染废物认定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共同下发《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全省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也分别与当地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建立起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局等十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下发《盐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市人大提交《关于加强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的建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指导意见》,畅通衔接渠道,完善办案工作机制。
  三是强化司法建议工作力度。积极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能动作用,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司法建议,延伸审判影响力,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漏洞,逐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针对专项捕捞许可证在发放、使用、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省海洋和渔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渔业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严格发证条件,加强日常监管;盐城法院针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射阳县国有沿海滩涂开发利用类土地租赁案件频发的情况,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措施。射阳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专门下发文件落实整改措施。2017年,全省法院共发送环境资源保护类司法建议26件。2018年,全省法院共发送生态环境保护类司法建议21件。
  四是强化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生态环境诉讼文书全部网上公开;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全部公开庭审直播;涉群体性普遍性的案件全部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拓展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功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苏安伟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中,邀请7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对庭审活动进行了直播、报道。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多次到非法采砂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检察、水利部门、当地群众等累计1800余人旁听庭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行为引导功能。
  二、全省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审理难度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案件,尤其是涉水污染案件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在污染物性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确认等方面难以做出判断。同时,生态环境诉讼作为新类型诉讼,法律规定还不完备,相关诉讼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配套制度仍待完善。一是鉴定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鉴定价格高、周期长、费用高、机构少等问题依然突出,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需要加强;二是生态环境专家制度还不健全,专家库更新扩容工作还有待提高,专家的专业作用发挥仍不充分;三是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设立还不均衡,省内部分地区仍未设立环境修复基地。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升。虽然全省法院已经涌现出部分水平较高能力较强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和审判法官,但总体上仍不能完全适应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要求,在审判理念、司法能力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全省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下一步工作措施
  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意识和司法职责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工作理念,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专门化审判水平,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水污染纠纷案件,加大对长江、太湖、洪泽湖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严惩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维护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动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落实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进一步加强对涉水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特点、规律的把握,通过制定案件审理指南、案件评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审判规则不够明确、裁判标准不够统一、量刑尺度偏差大等突出问题。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的功能价值。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研究解决生态环境审判中的难点问题,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乏力”现象。针对生态环境审判特殊性,积极探索推定规则在生态环境审判中的运用范围和限度,依法准确适用推定规则认定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含量等,拓展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的途径和强度。
  (三)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大局的工作能力。加强业务培训。丰富、更新环境法官知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审判法官的环境政策理解能力、社会经济形势判断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准确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关系,找准强化环境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契合部和共振点。提高专业化审判的工作能力。针对生态环境审判领域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多出经典审判案例、多出优秀裁判文书、多出优秀调研成果,形成江苏审判工作特色。
  (四)深化生态环境审判机制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集中管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南京中院环境资源法庭和9家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运行工作;建立江苏(长江新济州)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整合法院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高校与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江苏环境资源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生态环境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执行;建立高校战略合作机制,组织环境资源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参加高学历学位教育和进修,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素养,帮助法院解决法律和技术难题,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办案智能化辅助系统,借助信息化、标准化优势,规范案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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