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执法检查专题 > 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 情况汇总 > 正文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2019-05-05 14:32: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省财政支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大水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为保护我省生态河湖水环境质量,省财政将水污染防治作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一是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从200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20亿元,累计安排超过200亿元,重点支持新孟河等调水引流工程、太湖应急清淤、太湖水质监测及蓝藻打捞等重大治理工程,实现了“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的治太目标。二是支持水污染防治项目。2016-2018年省以上财政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21.15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并通过竞争性立项,将白马湖列为全国首批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15个生态环境保护湖泊之一,已争取中央财政资金10亿元。三是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6-2018年省财政共安排5.26亿元,支持全省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项目291个,持续推动改善我省城市建设区水体环境。四是支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4-2018年省以上财政共安排资金40亿元,支持开展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全省6300个行政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省整治任务已全部完成,乡村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五是支持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改造。按照国家开展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2014-2019年省以上财政共安排11986万元用于全省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改造船舶3664艘。六是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2016-2019年省财政安排21.17亿元用于组织实施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计划疏浚整治县乡河道土方1.6亿立方米,推进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高标准建成一批农村生态河道以及“水美乡镇”和“水美村庄”。七是支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建设。2016-2018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9亿元,支持44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县建设,强化县域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一体化推进、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有效提升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八是推进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全运行。为改变目前苏中、苏北地区存在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而不运、运而不足、配套管网覆盖低等问题,2018年,省财政出台以奖代补政策,下达奖补资金4.7亿元,对徐州市贾汪区等17个县(市、区)整县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运行给予一次性奖补。九是支持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2016-2018年省财政安排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4.35亿元,重点支持全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地下水保护、水生态文明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水资源管理重点工作。十是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8-2019年省财政连续每年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奖补资金1.28亿元,推动全省完成非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任务,2018年全省非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70%。
  二、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省财政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支持水污染防治。
  1、实施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机制。为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2014年起,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水环境双向补偿机制,即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时,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对连续3年达标的补偿断面、连续2年达标的国家重点考核断面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奖励。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2016年将补偿断面由66个增设为112个,达到跨界水体类型全覆盖,同时将正向补偿资金补偿基数提高到50万元、75万元、125万元。2015-2017年共收缴全省补偿资金10.8亿元,并全部用于水污染治理。
  2、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2016年我省将各市县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2017年增加为七项)作为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其中:40%统筹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返还,有一项未完成返还比例降低5%;40%统筹资金根据各市县PM 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断面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完成进行奖励。2016年度、2017年度全省共收取97.18亿元,其中,省级统筹部分34.83亿元,返还市县62.35亿元,全部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2018年进一步完善该政策,将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500元,同时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将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纳入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3、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2018年,省财政提请省政府批准出台《贯彻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苏财建〔2018〕163号),一是鼓励设区市与跨省设区市间协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2020年,对与邻近省份相关设区市协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签订跨省补偿协议的设区市,当发生补偿时,由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当发生受偿时,由设区市享受受偿资金。2018年,我省与安徽省协商签署合作协议,就长江一级支流滁河陈浅断面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跨省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二是鼓励省内各设区市签署流域横向生态保护合作及跨界水环境区域补偿协议。省财政对2018年底前与所有邻近设区市签署补偿协议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19年完成协议签署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到位。2019年后完成协议签署的不予奖励,并进行通报批评。2018年全省设区市全部签署了水环境区域补偿协议。三是对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市县予以奖励。2018年下达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6.5亿元,支持各市县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4、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保贷”业务。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2018年起,省财政设立环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省内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贷款增信和风险补偿。首期投入资金4亿元,按照1:20放大,将撬动银行资金80亿元。截至2019年3月,“环保贷”有效申请项目共计203项,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会同有关专家技术评审,纳入“环保贷”生态环保项目库项目共计129项,涉及项目总投资113亿元,投放贷款金额28.33亿元。“环保贷”将为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5、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我厅牵头负责“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研究”任务,为推进该项工作,我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与上海、浙江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工作联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启动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今后,省财政将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创新环境经济政策,支持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