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践】江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发布“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6-09-01 10:06: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5日,江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发布《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继2011年省委1号文件后省政府作出的具体部署,对有效解决江苏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意见》明确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管理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概括来说,就是确立“三条红线”,建立“四项制度”,实施“六项举措”。

  “三条红线”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江苏用水总量控制在527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四项制度”

  1、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

  2、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建立用水效率考核激励机制。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大引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

  4、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六项举措”

  1、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

  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系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供水排水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突出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用水大户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全省联网运行。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划定限采水位和禁采水位,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开展取水权有偿取得和转让试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3、突出用水效率控制

  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经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4、突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限期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

  5、突出河湖管理和保护

  加快“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等主要输水干线清水通道建设,其他区域性承担水资源调配任务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强管理、严格保护。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6、突出水资源有偿使用

  合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

  摘编自2016年3月22日《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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