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江苏拟立法预防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患者复印病历
2017-03-29 16:33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钱建芬

  江苏拟立法预防医疗纠纷。昨天,《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提请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中增加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具体规定,预防医疗纠纷成为本次立法当中的一个重中之重。

  据了解,该条例初审稿中,草案的部分条文着重对医疗秩序的规范,而就医疗纠纷预防这方面内容比较单薄,应当予以充实。根据这一意见,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并新增了部分条款,比如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份份小小的病历,承载着医疗过程的详细记录,往往成为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拉锯的焦点。《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

  为了保障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权利,《草案修改稿》 中增加一条:“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同时规定,“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

  另外,草案修改稿中也规定,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医疗机构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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