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网:江苏省预防未成年犯罪条例二审 3周岁以下需要有父母照料
2017-03-29 16:55    来源:荔枝网    作者:丁凤云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犯罪条例(草案)》3月2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二审。修改稿中增加规定:3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当担主要责任。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对于三周岁以下儿童监护的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增加‘三周岁以下未成年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并对‘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增加相应的条件。”

 

  三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留在原籍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人,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有的地方和专家认为,对于监护不力的父母,要借鉴国外经验对其进行家长教育,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我省拟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通知其家长接受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负责实施。

  针对校园欺凌行为,修改稿中提出,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他们要熟悉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发生欺凌或者暴力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实施的欺凌、暴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学校应当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另外,网吧、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等接纳未成年人的,明确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王腊生说:“学校、文化馆、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可以建立公益性上网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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