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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休“孕期假”,拿医院证明就可以
2018-03-28 09:23:00  来源:扬子晚报

  怀孕前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想休个“保胎假”、“孕期假”还需要单位同意?一些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27日上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在“孕期假”、“男性共同育儿假”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完善。

变化一: 想休“孕期假”,拿医院证明就可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自草拟起就广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关于怀孕女职工的保护一块。在去年底的初审稿中写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女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休息。”

  在上述的特殊情况下,女职工想休“保胎假”“孕期假”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初审稿中的相关表述引起一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列席代表的异议,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还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全面。

  记者注意到,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这一条款已修改成:“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变化二:“共同育儿假”休几天,不作明确规定

  参与立法的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共同育儿假”,目的就是为了倡导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共同养育子女。

  不过,关于“共同育儿假”怎么休,从省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再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一直在变化。去年6月初的征求意见稿,将这一假期明确为普遍性假期,相当于强制休,而且假期规定为不少于15天;到去年底时这一假期已经变成了“鼓励”执行,时间也减少到了不少于5天;再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表述再次简化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一定时间的共同育儿假。”

  也就是说,在省级立法层面,将不对“共同育儿假”作强制性规定,也不明确时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相关人士指出,目前“共同育儿假”在全国都没有先例,主要还是考虑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和可操作性。

  目前江苏的奶爸已经享有月子里15天的带薪“护理假”。

  变化三: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江苏此次立法对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作了详细规定。关于查询财产状况的条款,已修改为:“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而在女性的人身权益中,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依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如无意外,这部地方立法有望在此次会议上得以通过,并定名为《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作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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