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四梁八柱”
2017-09-04 10:05    来源:《苏州人大》杂志    作者:陈泽亚

  2015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上位法精神,结合多年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实践,及时修订了《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9934月,苏州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当年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历史上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历经24年的斗转星移。苏州地方立法工作一直在探索、一直在前进。20012月,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了《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993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年119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个新修订的《条例》,是对国家《立法法》精神的贯彻,是对自身24年立法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苏州几代立法人智慧的结晶。 

  苏州的立法法  体貌与众不同 

  注重有特色、可操作,篇幅小而精,这是各地的地方立法工作普遍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苏州立法实践中的很多经典之作都非常简洁精炼。比如,被省人大常委会誉为造福子孙,功德无量,传世之作的《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只有短短的13条。此外,《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16条,《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条,等等。其他各项立法,大多数也只有三四十条。 

  这次修订《条例》却反其道而行之。最终通过的法案,赫然是条款翻倍,字数翻倍。正文条款从原来的737条,一下子扩展到了863条;文字内容也由原来的5000多字,猛增到10000多字。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巧生在向大会主席团汇报中有个很好的解释。他说,本次修订就是要系统总结多年来我市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 

  通过这次修订,苏州立法实践中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被确立到法规当中,使得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公布等各个重要环节工作都有法可依,更加科学完善。 

  立法法是我国各级各地开展立法工作的基础。这个《条例》可以说是苏州的立法法,是对国家重要法律进行细化落实的规定,是苏州今后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它就必须比其他地方性法规大而全 

  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要认真制定《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古城区未来功能定位、实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等,落实保护要求和法律责任,全面提升古城保护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对立法保护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深刻,时时放在心上。 

  近年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及正在制定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很多条例,都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自己的调研成果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确立的立法项目。 

  为了让《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能真正起到法制保障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就正式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鉴于该法牵涉范围广、改革内容多,常委会还进一步决定将其作为跨年度的立法项目,实行三审制,以更加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目前,相关法规草案已经过多轮修改,即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制定《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时,市人大常委会还首次探索了由相关工委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新做法,努力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对存在意见分岐较大的的条款,首次启动个别条款单独表决程序,更加精准地反映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陈雪珍对此感触颇深。她说,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至关重要。 

  陈雪珍介绍说,这次修订《条例》,就是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作为重要内容:一是第五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参与立法活动; 

  二是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 

  三是第十四条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四是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从立法项目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征求专业领域市人大代表意见,立法调研、论证、修改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等方面,对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作出了全面规定。 

  把地方立法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这次修订的《条例》,较以往相比有不少新提炼、新总结,其中有很多地方都值得关注。 

  比如,完善了立、改、废、释程序。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要求,《条例》新增了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立法相关活动。第五十一条,更是在省相关条例的基础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明确赋予了公民、法人提出释法的权利。 

  这既是对中央精神的贯彻,也是对苏州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2016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根据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根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对现行59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许可条款进行了清理,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增强了法规的及时性、有效性,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确立了新的立法理念。近年来,中共苏州市委明确提出让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市委精神,专门在《条例》第四条的立法理念中强调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巩固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的基础。《条例》第四条的第二、三、四款还从立法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等角度,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强调立法规划的重要性。原《条例》第二章只规定了立法计划的制定。而在这些年的实践中,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立法规划的重要性,每届都扎实编制、认真实施五年立法规划,为做好立法工作夯实了基础。 

  因此,新《条例》把第二章题目改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对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进行了细化。强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第十三条还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一般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和提请审议时间,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负责调研的单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人大立法与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更加清晰。《条例》专门用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和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两个部分,把原来混在一起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常务委员会立法分别进行阐述,使各自权限内的立法工作更加清晰明确。 

  政府规章与人大立法的衔接进一步理顺。《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先制定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在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应当就此专门说明。《条例》要求,前款规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条例》第七章也是亮点纷呈。专门用这一个完整的章节,对新闻发布、立法意见反馈、公众参与立法奖励、归档汇编翻译、实施情况报告、立法后评估、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等近年来地方立法中的新实践、新探索、新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发稿前最新消息,《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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