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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我省立法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本报讯  昨日上午,在南京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作了关于《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柳玉祥说,通过地方立法,加强职业监管,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增强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对于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所面临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条例(草案)》重点参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司法部令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鉴定委托的有关规定,详细地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一是对鉴定委托及相关事宜做了明确规范:要求诉讼过程中对《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司法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选择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委托。为了规范委托鉴定双方的权利责任,避免纠纷,《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委托司法鉴定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标准、鉴定时限等内容。二是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如何保证鉴定中立等。三是针对当前鉴定争议较多的情形,规定了补充鉴定的基本程序和终止鉴定的基本程序。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一是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完善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二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评价,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结果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三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档案、收费、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并按照规定组织、支持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草案)》四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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