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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宪法实施 加强违宪审查

一名法律学子的法治梦
  

  这是1982年信件的原件。当时用复写纸写的这一信件,第一页寄给了国家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页作者留存。32年过去,纸已泛黄、变脆,字迹已变淡,回形针也已锈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健全宪法监督和实施制度”,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就健全宪法监督实施制度提出了健全宪法解释、加强备案审查、确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一系列“顶层设计”。
  我作为一名学习法律36年的法律工作者,对此决定发自内心地拥护。决定正是我们这一代法律学子的心声!尤其是健全宪法监督实施制度,是我关注、学习了32年的制度。
  1982年上半年,国家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全民意见。当时我是政法院校的一名三年级学生,正在四川内江人民检察院实习。怀着虔诚的赤子之心,我认真细阅几遍后,于5月24日给国家宪法修改委员会写了一封信,提出了我的两点意见和一点建议。
  我当时提的两点意见是:一,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在信中提出:“我认为这一款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人民检察院批准和人民法院决定这两种情况可以逮捕外,还有第三种情况,即人民检察院决定,例如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在侦查、预审阶段需要逮捕的,只能由检察院决定。……”二,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我在信中提出:“我认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句可略去。因为第二章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这章的二十二条都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实体’性质的,而这一句话却是法学理论方面的语言,与全章的内容很不协调,何况这一句话的内容已完全包含在后一句话之中了,有了后一句规定,这个规定就不言自明了。”
  当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全国人大公布施行时,我发现:我的这两条意见被完全直接采纳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之前,增加了“或者决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则删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一规定,并将后一句更精准地表述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当时提的一点建议是:“我国应该建立宪法检查机关(如“宪法法院”),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希望考虑。”
  这一建议,虽在宪法有关条文中有所体现,但没被采纳。由许崇德先生撰著的我国建国后最具权威的宪法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记载着:“西南政法学院刘克希建议:‘设立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许先生是我国参与、参加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宪法的制定、起草工作的唯一健在学者,他以详实的第一手原始立法资料写就此书。32年来,为了我国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为了“违宪审查”,我虔诚地、不敢懈怠地关注、学习,并努力建议、推进。
  1993年至2000年八年中,我参加了我国立法法制定过程中除第一次“启动工作会议”外的全部全国性会议。期间我多次建议:设立宪法监督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立法法的有关稿本,曾经专条写了“宪法监督委员会”(后改为“宪法委员会”),并写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法定职权,但后因认为该制度“突破了宪法”而被删去。在国家监督法多年制定过程中,我又曾多次提出此建议,但因同样理由而没能写进监督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展开了全新的、将长远影响后世的篇章!我的梦想是:尽快修宪,在全国人大之下增设宪法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行为常设机构(目前在常委会下设工作机构法工委之下设立的备案审查机构,远远不适应要求);既进行被动审查亦进行主动审查;对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区法规、部委行政规章、政府行政规章,以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均纳入审查范围;赋予宪法委员会撤销、纠正所有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权力,以及追究、纠正一切违宪行为的权力。这是我的梦想,我们一代法律学子的梦想,也是全国人民的梦想。这个梦想一定会实现,这个梦想也一定能够实现。而且,这个梦想的实现,不会很远! [R]
  (作者为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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