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新常态 破解新矛盾 实现县乡人大工作新跨越
2016-04-29 12:16: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第4期    作者:   

  当前我国全面小康建设、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步入了一个新时期,面对新的发展常态,县乡人大工作如何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实现新的跨越,这是摆在人大工作者面前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笔者结合县乡人大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矛盾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不可否定,改革开放以来,县乡人大工作踏着发展浪潮,取得了巨大成效,法制观念和民主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强烈地推动着经济社会进步。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统一有新进展,依法治理和依法办事日渐影响和改变民众生活。二是科学民主议事,促进经济发展,决定重大事项有新作为,人大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得到彰显。三是突出依法监督,增强督办实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新举措,在各种有效的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已经成为最具法律权威的监督。四是完善人事任免,开展任后监督,增强人大意识有新突破。五是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夯实人大制度基础有新创意。

  县乡人大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走程序、走过场、甚至虚化等问题,突出是四对矛盾:

  (一)依法治理的规范性和先导性与现行法制不健全及人治观念特权思想的矛盾。一是有关人大监督工作法律不完整,缺乏有效地后续手段。宪法、组织法、监督法等对人大监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都是说“一府两院”应该怎样,但如不这样,却缺乏惩戒措施,没有细化条款。如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一府两院”如不履行,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办,法律无说法。二是监督法刚性不强。2007年开始实施的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行之有效的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等监督办法只字未提,人大监督实质在弱化。三是人治观念和特权思想制约人大监督。社会治理日益进步,法治先行,但中国官本位文化延续几千年,崇尚特权,不愿受约束的思想较为普遍。

  (二)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现行体制不顺、监督手段滞后的矛盾。人大监督要有实际效果,必须赋予决定权和处置权。但现行体制尚未足以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权。一是党的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并未完全合拍。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常委会决定,政府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都是党政联合行文,很少先到人大,即使到人大也是走过场。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但同时也规定,下级政府受上级政府领导;“两院”受人大监督但又受政法委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两院”指导,人大监督虚设的多,实质的少。二是地方政府机构中垂直单位还不少,人大监督难以到位。如税务、工商、技监、金融等重要经济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直管,受地方制约少。三是县级人大主任不在党内兼职,而政府县长或副县长有的是副书记,有的是常委,掌握了财政和人事权力,要监督也难。四是到人大审议决定的工作大多是已经做了或正在做,人大监督处于事后。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都是事后审查。

  (三)人大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与人大组成人员年龄、心态和结构参差不齐的矛盾。人大制度虽然是根本政治制度,但毕竟不再直接处理行政事务,到人大工作的干部年龄大多偏大,干事业的雄心少了;心态上普遍求安稳保晚节,说养生讲保健的多了。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机构也不合理,兼职委员体制内的多,体制外的少,当老板的多,纯粹意义上的工人或农民很少,要真正行权履职也难。所以在思想上监督认识不足,普遍存在着“船到码头车到站”、“少栽树多栽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满足于评一评,察一察,议一议,督一督,怎样处理看政府,看部门。这些思想倾向,妨碍了人大职能的发挥。

  (四)人大工作的广泛性和联动性与代表结构不尽合理,履职精神和能力不足的矛盾。一是代表结构失衡。党政干部、企业老总代表多,基层一线、工农代表少;男性代表多,女性代表少;党员代表多,非党代表少;甚至还存在着部分行业代表比例偏低或个别行业无代表的状况,知识结构参差不齐,这样的代表结构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履行监督职能时歌功颂德、评功摆好的多,提意见认真搞监督的少。二是对代表职务认识不到位。部分人大代表把代表职务看作是一种政治荣誉,当代表只是作为联系领导、为自己或当地好办事的跳板,满足于当会议代表、举手代表,有的开了几年会很少发言,很少提建议和意见。三是乡镇人大力量单薄,县乡人大合力不强。主要是乡镇人大人员配备不足,虽然大部分乡镇配备了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但普遍分管了乡镇的重要工作,抓人大工作时间有限,监督工作做得少。同时乡镇工作琐碎,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捆在一起分不开,单独行使监督权也不容易。

  按照习总书记在人大制度建立六十周年讲话重要精神,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2015年18号文件要点,县乡人大工作必须主动对接新常态,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有突破。

  (一)逐步完善人大监督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监督是县人大工作的前提。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要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办法和规程,进一步健全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工作、人事任命和代表工作章程。同时,要注重三个要点:一是要善于抓大事、评大事、议大事、定大事。“三重一大”事项要进入人大决定盘子。地方人大定大事应该着重于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项目、重要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和城乡体系规划,简言之要管住“一本预算、一张图纸”。二是监督要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对要求人大决定的事情不能等着政府来提请,也可以是人大先告知政府,发函行文,掌握决定的主动权,督促党委和政府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机制。三是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衔接,争取党委的重视与政府的支持。人大监督办法再好,还要多方面的配合,联动互动。

  (二)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和实效。一是精选议题,把准主脉,发挥评议效能。人大监督质量高低与人大确定的审议议题相关。每年在确定工作要点之前要抓住两点,即人大认为需要审议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借助人大力量审议的事项两个方面。议题的提出可以函告征集,可以向代表向群众征题。要盯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好好地评一评、议一议、督一督。二是调研要细,问题要准,提高审议质量。把深入调研、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作为提高监督效果的基础,抓住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有的放矢提出意见建议。人大调查报告不能是政府部门报告的抄袭和改脸,应该比政府报告高一筹,深一层,远一方,份量和质量要更足些,使人信服。三是向“一府两院”交办的审议意见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既要有全局和整体,也要有具体整改的内容,不能空泛无物。四是紧跟整改,开展跟踪监督,提升监督实效。要在跟踪监督上下功夫,确保人大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建议落到实处。

  (三)全面提升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一是要优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的结构。人大常委会主任年龄要适当年轻化,要担任过同级党政重要领导职务,副主任也要老中青结构合理,至少要担任过同级政府副职或综合机构负责人,二是要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委员专职化,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有时间钻研人大业务,开展调研、进行视察,参加会议也能保证,审议发言质量也会较高。三是要优化人大机关委室干部结构。加强干部交流力度,逐步实现机关干部年轻化。可以尝试和探索“一府两院”干部要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代表经历的办法,并使之成为导向。四是组成人员要胸怀全局,坦荡从政。人大工作相对清苦,到人大工作的要淡泊名利,既要有“舍我其谁”的担当,又要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害而避之”的谏议精神,监政要“唯行而不返”,督法要“有犯而必施”,要有正义感、原则性和斗争精神,“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切忌“鼓掌、通过、只说好”。

  (四)探索代表专职化来夯实人大监督基础。一是要完善代表提名制度。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资源摸底、推荐、提名、调查考察上把住关口,确保代表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界别结构,切实改变“领导+老板”式的代表结构模式。二是要加强代表履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代表认真学习法律、政策和人大业务,提升代表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三是不断改进代表小组活动。扩大人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走访联系选民,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四是加大对代表的监督。健全代表述职、辞职、罢免和补选制度,对那些社会兼职过多,不能保证执行代表职务,或违法乱纪、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代表,都应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辞职或罢免。五是要逐步试行代表职业化。扩大专职代表职务,强化代表的义务、责任和担当。

  (摘自《衡阳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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