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留住“红色记忆”
2019-10-09 10:37:00   刊播媒体:盐阜大众报    作者:张伯铭 周俊   

  12月1日,《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施行。今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获全票通过,成为我省首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我市自2015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这个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把盐城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利用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留住“红色记忆”。

  “盐城是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法规出台很有必要,必将使我市诸多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得到更好更有效的保护,让子孙后代牢记历史、得到教育。”广大业内人士和群众纷纷点赞这部法规。

  站位盐城所需 高瞻远瞩立项

  据统计,盐城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有248处,其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74处。这些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是重要实物见证,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护管理方法不足、部分群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保护、管理和利用矛盾日渐突出,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压力与日俱增。抢救、保护红色文化资源迫在眉捷,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加以规范和指导。

  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既是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更是回应群众呼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铁军精神、打造盐城文化标识、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对此,市委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戴源强调:“要挖掘利用好宝贵的红色资源,系统整理和展示盐城的红色标识,充分展示新四军在党史军史中的历史地位和这些红色资源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重要现实教育作用,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更好发挥革命遗址的革命传承、教育引导和红色旅游的社会性文化功能。”市政府也提出,要积极推进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立法工作。曹路宝代市长指出,以新四军“铁军精神”为主体的红色文化是盐城文化的重要内容,要组织专家学者系统深入研究盐城红色文化,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市委有要求,政府有需要,群众有期盼,人大有行动”,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一贯遵循的原则。根据市委要求和政府建议,我市首部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锁定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成了普遍共识,为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量身立法,非常必要、非常适时。经过筛选论证,2017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正式立法项目。

  全力精雕细琢 让条文经得起检验

  立法项目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立法调研、条例起草等工作。

  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属于创制性立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在此情况下,如何严谨、慎重地确定法规条款的内容及约束力等,具有较大的难度。不仅要“瞻前”,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还得“顾后”,实施后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前期调研,早在2017年3月就正式启动这项工作,组织调研组人员深入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比较多的东台、阜宁、大丰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并赴吉安、延安、黄冈、嘉兴等地学习。同时,会同市文广新局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共同对条例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反复研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得到了省人大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提出诸多建设性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审查修改,并专门给予指导。

  “起草过程中,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工作协调推进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30多次,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所在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相关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梳理吸收200多条建议,先后修改20余稿。”参与该项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蔡浩然介绍说。

  4月1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从立法原则、法规名称、章节编排到具体条文,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热烈讨论。

  “我有不同看法。”审议中大家面对面直接表达意见。

  “这才是立法的味道。”不少现场的工作人员深有感慨。

  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一审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又多次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征集100多条意见建议。8月1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了《条例》。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这些原则,在这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生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敦深有感触地说。

  明确规定职责 有力促进资源保护

  《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网友说:“希望制定一部真正有用的好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体现地方特点、可操作性强等都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

  “要通过立法,不仅对文物类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依法进行保护利用,而且用文物保护管理的办法措施来规范保护非文物类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毅实坦言。

  《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规定了文物主管部门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相关工作;明确了镇(街道)、村(居)两级的职责;规定了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能;规定了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义务,构建了体系完备、职责明确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全面保护,《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把传承利用专门列为一个章节,作出相应规定,这是一大特色。为了统筹推进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利用传承,深化其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提升其公共服务效应和社会教育效果,规定政府要加强文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新四军等革命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发展红色旅游;建立免费开放机制。为了强化责任追究,还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正是严谨的立法精神,使《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在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时获得了充分肯定,并最终获得全票通过。不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评价说,选题很好,很有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倪峰指出:“以地方立法助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将红色文化资源变为地方立法资源,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的创新精神,这也必将对我市文化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政府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着力在保障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好的引领促进作用。”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