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公共利益的一片绿荫
2019-10-11 13:36:00   刊播媒体:《人民与权力》杂志    作者:朱登昊   

  清幽的山林、清澈的湖水、清新的空气、清朗的空间,是人人共建共享共治的公共产品。环境姓公,安全姓公,公共利益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可当快餐式生活成为年轻人的日常,谁来保障“美团外卖”源头的安全?当有关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谁来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当英烈的名誉受到侵害、良好的生态受到污染,谁来以法之名进行捍卫?当维护公益在这个时代成为共识,我们又何以守好护好这片绿荫?

  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联组审议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对两院专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既表明了对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更体现了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

  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3年多来,我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这条道路上破冰前行。截止目前,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诉前程序案件数和提起公益诉讼数均居全国第一;全国首例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案,全国首例提起的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谢勇英烈名誉保护案,为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提供了鲜活的“江苏样本”。但“检察与行政协作的‘脉络’不通畅”“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鉴定评估难、损害修复难”“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提高”仍是委员、代表在这次审议中提到的高频话语。这说明,作为新生事物,公益诉讼在推进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开思想的扣子,才能真正迈好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步子。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公诉”或者“以前的反贪”上;甚至一些检察干警自身,也对刑事检察高看一眼。新时代,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很多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环节,人民群众对公平、民主、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更高水平的需求。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检察机关应该切实转变观念,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繁荣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站在服务“三大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名誉保护等方面积极作为,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公益诉讼产品,让人民群众不仅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还要在公益诉讼中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10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督察意见时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问题。揆诸以往,为什么一些偷排偷采行为屡禁不止?为什么“会呼吸的痛”经常成为冬日的焦虑?这不仅有何必当真的想法作祟、蒙混过关的心态作怪,还有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离开办案,公益诉讼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公益诉讼必须打破行政的藩篱,紧紧围绕公益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行为亮出“钢牙利齿”,给松懈的行政执法拧紧法条。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坚持“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找准解决问题合法和合理的边界,督促相关主体自行纠错,让该负的责有人负,该管的事有人管。

  当然,公益诉讼不是“独角戏”,仅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不能解决问题。公共利益的非排他性和非独占性,决定了其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任何人都不应有搭便车的心理。于各级人大而言,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推动解决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于各级行政部门而言,应该进一步增强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意识,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共享机制,打通信息的孤岛和数据的壁垒。于企业而言,应该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不能把追求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甚至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公共利益。于社会公众而言,应该树立主人翁意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握指成拳、聚沙成塔。

  改革争在朝夕,落实难在方寸。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公益诉讼如何深入到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还需要更多创新和探索。我们期待,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一道,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更好的效果,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持续、深入发展,让人民群众在公共利益的绿荫下“诗意的栖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