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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

  

  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管理 超额将加价收费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新增了对于用水大户的管理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过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将累进加价收费。
  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管理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取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而对于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对于这些计划用水户来说,不仅要接受政府部门考核,而且一旦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将对他们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具体收费标准为,超计划取水5%-10%的,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10%-20%的,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20%-30%的,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计划3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举报严重浪费有望获得奖励
  为了推进节约用水工作,草案修改稿中还特别增加了奖励措施,以加大引导力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具体奖励行为包括:计划用水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不循环用水将受罚
  当然,有奖也会有罚。在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工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生产企业未重复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也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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