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直击2014年度江苏人大新闻奖颁奖座谈会 > 新闻奖颁奖-作品展示 > 新闻奖颁奖-作品展示-全国

让法律作主,叫错误走开

  

  对“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事件的思考

  《中国青年报》关于山西省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事件的报道,引起全国巨大反响,激发了人们对人大代表身份是否是“免死金牌”的争论。这不是新鲜问题,类似这种异地执行人大代表的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唯独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和文水县人大常委形成角力的现状,令人深思。笔者认为,事件不是文水县人大常委会抱住程序不放,也不是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而是地方公安机关对人大常委会暂停代表职务的程序不理解、不尊重、不信任造成的工作僵局。

  人大代表是政治职务,代表法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是对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权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规定。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在未经文水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就在网上发通辑令,并将人大代表王永安抓住,这是对代表法的藐视和践踏。用一句“不知道他是代表身份”进行辩解,难以置信。作为公安执法机关,要对一个公民进行通辑的时候,应该查实所有情况,而查明人大代表这样的政治身份十分容易,不能用这样的理由掩饰严重的失误。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代表职务的暂停、终止和恢复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但代表享有这种特殊权利,不是“免死金牌”,也不是雷打不动的“护身符”和“保护伞”,而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的过程需要符合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必须有案件侦察机关出具正式文件,并要说明代表所触犯的法律的主要事实。这是因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决定重大事项都要集体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如果组成人员不了解情况,如何表决通过?如果越过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人大常委会领导允许公安机关对王永安代表休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妥。

  我们知道,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必须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对待任何一件违法案件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行使地方国家机关最高权力,不能以案件特殊就不提供情况,就不信任地方人大常委会。当然,案件具体详情汇报到什么程度为好,笔者认为,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必须汇报,没有掌握的也不需汇报,汇报情况必须足够量刑定罪,必须经得起法律推敲和时间考验。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拒绝提供王永安的犯罪事实是十分错误的,而调动媒体对本事件进行炒作,引导不了解人大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人民群众误解,显然是有不愿意纠正错误的倾向。因此,我认为,李沧分局准备不足和认识上的偏差,是导致是否允许对王永安采取强制措施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侦查任何案件都必须重事实重论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王永安被释放后,李沧公安分局称因无法联系王永安本人,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让办案无法进行,让人费解,难道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经济案件都要当事人都在场吗?难道一定需要通过控制人在自由,才能获得案件实质性到进展吗?根据李沧公局副局长杨健的说法,他们没有见到当事人王永安,也没能笔录,也无法向文水县人大汇报案件,这样的答复公布于众,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王永安和我国许多人大代表一样,都是兼职的,除大人代表工作外主要从事自己的工作,作为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和外界发生各种经济往来和纠纷,是十分正常的。据了解王永安被解除通辑后,已经将应退还的1350多万贷款退还到位。当然,王永安先前或许有逃避合同责任的故意,有失人大代表的形象,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就目前情况看,我个人认为王永安可能已经不存在诈骗犯罪的法律事实,或者是因为李沧分局的工作失误,失去法办王永安的最好机会。当然,如果李沧分局认为王永安和青岛公司的经济纠纷中,王永安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要件,可以根据文水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再向文水人大常委会提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

  让我们十分欣慰的是,文水县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慎重而积极,彰显依法办事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依法取销网上通辑的错误后,并同意于320召开人大常委会,希望李沧分局派人到会汇报案情,可惜并没有得到李沧公局的认同。试想李沧分局如果工作得法,提供的情况充分,王永安也许就可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是谁救了他?是文水县人大常委会吗?是人大代表这块“免死金牌”吗?是地方保护主义吗?都不是,是代表法的规定和李沧公安分局的失误。

  现在是法律做主的时代,错误必须走开。 

  
【收藏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网站概述|设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