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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当年届内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出台
2019-12-20 16:42:00    来源:人民与权力杂志    作者:高顺华

  2003年8月21日,《扬子晚报》对“江苏常州试行届内代表辞职制,五人请辞获批”进行了报道。一时间,新浪、搜狐等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并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我记得最清楚的是搜狐的特约评论员称:“这种制度给中国民主带来了一个好处也许就在于:它如同一股清风,吹皱了一潭清水”。

  十六年过去了,回想起当年《常州市钟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以下称:代表辞职制度)的出台,应该说这是我们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的一次大胆探索,是得到了同级党委极大支持和认可的一次实践创新,也是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代表退出机制的完善。

  一、充分认识届内代表辞职制度的客观基础

  届内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僵化,是长期以来束缚人大代表工作的一大问题,也是人大代表工作迫切需要解决而又前无先例解决的一个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良策,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建立代表辞职制度,优化代表结构,促进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

  1. 对照法律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予以公告。

  2. 对照政策找要求。2003年钟楼区人大换届时,《中共常州市委关于转发中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市、辖市、区人大换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发[2002]第36号)中规定,在辖市、区政府领导人员中,一般推荐两名左右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可推荐两名左右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其他政府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宜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3. 从届内代表“终届制”找弊端。一是每一行政区域的代表名额的总数是根据该行政区域的人口数确定的,代表名额的总数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因此发生代表所在选区的异动,则会带来相关选区代表名额的失衡,容易造成代表出缺的选区没有名额进行补选的局面,影响了选民意志的体现。二是代表应当联系和服务原选区选民并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一旦调离原选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职务的履行。三是人大常委会必须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其组成人员开展述职评议。代表过多地担任“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四是地方党委领导当选代表并担任大会期间代表团团长的,原则上是由上级党委提名推荐、选区选民酝酿和选举并经代表团代表推荐通过产生的。代表团团长一旦调离地方,造成了团长的缺位。五是届内个别代表因干部交流、人才流动、乡镇人大和社区居委会不同步换届等情况,失去原有代表性,影响人大代表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的体现。六是对不履行代表职务或履行职务不到位的代表,没有相应的退出机制的约束。

  4. 体现“法制统一”原则。《选举法》中有关于代表辞职的原则规定,依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代表工作实际,有必要对代表辞职的基本条件、操作程序等作具体规范。

  二、严格规范届内代表辞职的制度内容

  《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对提出辞职的主体、辞职的方式和相关操作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范:

  1. 提出辞职主体。概括为六种:(1)已被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担任同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的(除按规定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可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者外);(2)因健康情况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3)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的;(4)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连续两年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5)犯有严重错误且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6)因其他原因在代表结构中已失去其原有代表性的。

  2. 提出辞职的方式。代表辞职方式可以考虑代表主体和选民客体两个方面作用的影响。代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代表本人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同时原选区在尊重选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劝其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3. 操作程序。代表应以书面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认真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终止代表资格的决定,并公告原选区选民。

  三、不断推进届内代表辞职制度的健全完善

  在反复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分析调研代表结构及其变化情况,确保制度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了《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起草的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认可;主动争取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确保制度的规范有效;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探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的制定,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从筹备到获得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差不多经历了半年的时间。当被媒体报道、各地人大常委会组团纷至沓来时,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制度建立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代表辞职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代表的职务意识,把代表自动辞职和劝其辞职结合起来,强调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必须在其位,谋其职,人调离,位留下;拓展了代表结构的调整空间,代表辞职出缺的代表名额,可以在原选区补选代表使用,使民主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代表整体结构及时得到微调更新,更具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实现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干部调整的需要,审时度势审议相关代表的辞职请求,及时补选代表。

  从2003年到2019年,十六年过去了。我也早就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位上退休回家赋闲,但作为曾经的区人大代表、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的撰稿人,我依然关注着这项制度的执行和完善情况。据了解,区十四届、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从这项制度建立的2013年到今年上半年,共有45位区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这样的一段话“我们找到了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也许就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建立人民共和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衷。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保持制度自信,指出:“现在需要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制度,而不是对制度有任何的怀疑和削弱”。4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不断完善发展;40年,各级人大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作用。相信,在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程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与时俱进,不断展现人民民主的灿烂光辉!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