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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厘清立法思路 提升立法质量
2019-12-27 17:32:00    来源: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自2015年7月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泰州人大经过实践探索,形成了“一主、五性、三用”立法工作思路,努力做到立良法、立好法、立务实管用之法。

  ——“一主”,即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成立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把好条例制定方向,管住立法工作大局,解决法规制定中的重大问题,使立法工作顺利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升。如,在《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中,领导小组确立文明饲养宠物的管理制度,解决了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犬类扰民、吓人伤人、粪便不清理等问题。与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合作共建“地方立法研究院”,借助高校的平台优势、学科优势、人才优势,先后组织上百位专家、学者参与法规制定工作,提出数百条修改意见、建议,出具十多份专业论证报告,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撑。建立12个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作为收集民意、宣传法规的“前沿哨所”,按照“民主立法下基层,征求意见到村居”的要求,打通基层群众广泛参与立法活动的“最后一公里”,通过联系点组织村、社区群众讨论法规,提出建议,使立法触角沉到最基层,走向最前沿,获得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

  ——“五性”,即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必要性、针对性、补充性、创制性。力求做到地方性法规系统而不零碎,必要而不为立法而立法,针对而不无的放矢,补充而不拷贝上位法,创制而不“拿来主义”。系统性是从立法的广度出发,把好法规选题关,避免浪费立法资源。我们将原计划制定的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条例调整为《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工程车辆、电动车等一并纳入规制范围,有效防止地方性法规的“碎片化”。必要性是从立法的需求出发,坚持急用先立、急需即立,保证有限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我们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出发,优先制定《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针对性是从法规的内容出发,做到立足市情,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如,《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突出对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的管理,《泰州市绿化条例》突出对小区绿地扒翻种植的管理。补充性是从立法的地位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使法律法规在地方能落地落实,有效解决当地问题。如,《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细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进行规范。创制性是从法规的影响出发,强调发挥地方立法“试验田”作用,为国家、省和其他地区的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照。我们制定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泰州市标准化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在全国设区市率先领先,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三用”,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管用、好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地方急需,我市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就是基于泰州是著名的“水城水乡”,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22%的特有市情;在“管用”上更加注重法规刚性,制定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等,没有作为倡导性的“促进”条例,而是作出硬性规定;在“好用”上更加注重接地气、顺民意,制定的《泰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既引领文明风尚,又顺应乡风民俗,实行禁限结合,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我们按照“管用、适用、好用”的要求,在全省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中,率先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实施已满两年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泰州市信用信息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人大主导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两部条例制定及实施情况开展“回头看”,进行全面“体检”,更好发挥地方性法规的规范、保障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