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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把好“七个关口” 构建法检“两官”系统化监督机制
2019-12-25 17:39:00    来源: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检察权得到有效保障。与之相适应,人大在对法检两院的法律监督上,也应根据司法改革实践适时调整、努力跟进,进一步增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两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规范化水平。为此,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总结自身工作实践,围绕任职资格审查、任前法律考试、任中履职评议等7项工作内容,于2018年3月制定出台的《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监督工作的意见》将多种监督方式加以集成,既有对正在实施的监督方式的继承与完善,也有对新监督方式的探索与尝试,实施近两年来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一是把好任职入口关,实行任命前任职资格审查。按照《意见》要求,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结合市法检两院自身绩效考核、组织考察等工作情况,设计制作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审查定式表格,市法检两院提请任命法官检察官前,须依照表格填写任职资格条件,并报市人大人相关委室审查备案。截止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对初次任命的法官8人、检察官2人,进行了任前资格审查,审查资料以电子表格方式存档备案。
  二是把好任前考试关,促进履职能力提升。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形式包括开卷和闭卷两种,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还可适时进行面试。拟任命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提请任命机关应当撤回提名,一年内不得再提请任命。任前考试除考核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外,着重考核拟任命人员对《宪法》《监察法》《代表法》《监督法》和《选举法》等与人大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增强被任命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三是把好办案监督关,实施庭审和卷宗情况评价。组织人大代表评价庭审和办案卷宗,外地人大及我市部分县区人大先期已有开展,该市人大常委会在吸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抽查庭审和办案卷宗活动的组织、评价方式、结果运用等做出了界定,突出了操作上的规范性。该项工作以年度内被评议的法官检察官为对象,随机抽取其庭审影像资料和办案卷宗交代表观看审阅,由代表对其工作质量做出评价,评价结果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向被评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并作为被评价人员履职表现的参考。目前,已组织代表对法官检察官各16名、共计160个案件庭审视频、204本卷宗进行了评价,对法官检察官提升办案质量起到了极大督促作用。
  四是把好案件评价关,组织代表旁听法检“两个会议”。该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代表“选择性”旁听法院审委会、检察院检委会“两个会议”的内容,这是我市“两官”监督工作的一大创新,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法检两院的综合办案能力和整体水平。考虑到“两个会议”的特殊性,该市充分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城市法院审委会和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议事规则,对旁听的选项进行了界定,规避了涉密内容,将代表评价范畴确定为参会法官检察官议事的水平,而非具体个案的决定结果,旁听过程中代表也不发表任何意见建议,只在结束后填表评价。这样的模式安排,既纵深推进了两官监督工作,提升了司法公开力度,又保障了法检两院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五是把好履职监督关,开展法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考虑到评议的覆盖面和实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该市对履职评议的方式予以了创新和丰富,在原有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创设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法官检察官所在单位会议评议的形式,并对两种方式评议的对象予以明确,即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以正科级职务以上人员为主,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评议以副科级职务以下人员为主。在履职评议中,被确定为不满意档次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质询或建议组织谈话诫勉,人大法律监督刚性进一步强化。《意见》实施以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评议的方式,已对法官检察官各16名开展了履职评议工作,计划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实现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全覆盖。
  六是把好信息完善关,建立“两官”履职情况资料库。建立“两官”履职情况资料库,也是我市“两官”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我们采取了区别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管理模式,主要围绕“两官”任职基本信息、入额遴选审批、学术文章发表等情况建立资料库,归集法官检察官任职履职情况资料上没有使用“档案”一词,而采用了“资料库”的表述。建立“资料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掌握法官检察官个人履职情况,便于持续监督,为其拟任新法律职务提供依据,也为今后适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创造基础条件。
  七是把好开发区两院监督关,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为服务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市于2017年相继成立开发区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均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有效开展监督,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委托开发区“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的形式。该形式兼顾了内容的原则性要求和工作开展的实效性要求,为以后此项工作的开展和完善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