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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四十年履职回眸——一切为了人民
2019-12-20 09:04:00    来源:新华日报

  1979年12月30日,江苏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6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走上了历史舞台。

  1979、2019,两个记录年份的数字,串连起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尽责、开拓进取的40年。40年的发展历程,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机与活力,生动诠释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为了人民的初心和使命。

  让我们一起,回顾省人大常委会40年履职的动人瞬间……

  1979年

  ○ 12月,省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12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1980年

  ○ 2月,听取和审议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开端。

  ○ 6月,通过《江苏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1981年

  ○ 3月至4月,听取和审议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实施财政预决算监督的开端。

  ○ 6月,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第一项决议。

  ○ 8月,决定设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财政经济、科学文教3个工作委员会。

  1982年

  ○ 5月,通过《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 5月,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视察清凉山扫叶楼等古迹的保护情况。

  ○ 10月,通过《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试行办法》。

  1983年

  ○ 5月,听取和审议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和当前农业生产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抓好抗灾斗争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决议》。

  ○ 9月,通过《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尽快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4年

  ○ 12月,组织省市县(区)人大代表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2008人,开展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1985年

  ○ 4月,通过《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 7月,听取和审议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汇报。

  1986年

  ○ 6月,通过《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 9月,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12月,通过《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87年

  ○ 2月,通过《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12月,通过《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

  ○ 4月,16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镇江谏壁电厂粉煤灰污染长江问题联名提出质询案,省电力局认真调查办理并及时答复质询。

  ○ 6月,听取和审议关于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外贸体制改革情况的汇报。

  ○ 12月,作出《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议》。

  1989年

  ○ 6月,听取和审议关于稳定农业、增粮保棉情况的汇报。

  ○ 8月,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暂行)》。

  ○ 10月,通过《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0年

  ○ 6月,听取和审议关于“科技兴省”的汇报。

  ○ 10月,通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 12月,听取和审议关于全省“扫黄”工作情况的汇报。

  1991年

  ○ 6月,通过《江苏省外商独资企业工会条例》。

  ○ 8月,听取和审议关于抗洪救灾工作的汇报,要求“大灾后反思,反思后大干”,作出 《关于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夺取抗洪救灾恢复生产全面胜利的决议》。

  ○ 12月,听取和审议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

  1992年

  ○ 2月,作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 8月,通过《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

  1993年

  ○ 首次开展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制定1993-1997年地方立法规划。

  ○ 8月,听取和审议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汇报。

  ○ 10月,听取和审议关于贯彻《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汇报。

  1994年

  ○ 6月,通过《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 9月,通过《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 10月,通过《江苏省人才流通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

  ○ 6月,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米袋子”“菜篮子”和农用生产资料方面价格问题,开展执法检查。

  ○ 12月,评议省法院工作。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工作评议。

  1996年

  ○ 6月,通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此后四次修改完善,助推太湖水治理更加科学、更加严格、更加严密,使“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得到真正实现。

  1997年

  ○ 8月,通过《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 12月,作出《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 对全省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1998年

  ○ 6月,听取和审议关于开展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情况汇报。

  ○ 8月,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就玖效磷农药事件,赴常州、金坛等地了解情况,推动问题的查处和善后。

  ○ 8月,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9年

  ○ 9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情况进行检查。

  ○ 12月,通过《江苏省发展民营经济科技企业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禁毒条例》。

  2000年

  ○ 4月,通过《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 5月,听取和审议关于江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步对策的汇报。

  ○ 10月,通过《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

  ○ 1月,通过《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 2月,制定《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江苏率先提出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地方立法九字方针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

  2002年

  ○ 2月,通过《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6月,听取省科技厅厅长,省民委主任、省宗教局局长述职报告。

  2003年

  ○ 4月,赴全省各地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和防治“非典”工作进行检查。

  ○ 8月,通过《关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决议》。

  ○ 10月,首次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2004年

  ○ 9月,省委召开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周年暨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座谈会。

  ○ 12月,通过《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2005年

  ○ 7月,开展医疗药品广告执法检查。

  ○ 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整体帮扶泗洪县西南岗地区的建议进行重点督办,此后连续十年开展督办。

  2006年

  ○ 7月,听取和审议全省法院推进司法改革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 9月,在全国率先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7年

  ○ 1月,作出《关于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决议》。

  ○ 1月,确定银杏树为“省树”、茉莉花为“省花”。

  ○ 5月,在全国率先制定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

  ○ 1月,作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 7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 8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2009年

  ○ 7月,首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情况进行监督。

  ○ 7月,通过《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 11月,通过《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12月,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暨江苏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纪念大会在南京召开。

  2010年

  ○ 1月,制定《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效规范我省慈善活动,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1年

  ○ 1月,通过《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3月,在全国率先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 11月,专题询问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专题询问”这种监督方式。

  2012年

  ○ 1月,通过《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9月,通过《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此后,2014年、2016年分别通过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为江苏开放型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3年

  ○ 5月,专题询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 5月,听取和审议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情况的报告。

  2014年

  ○ 9月,听取和审议关于“走出去”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

  ○ 11月,作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有力推进“书香江苏”建设。

  2015年

  ○ 根据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制定授权工作方案,落实9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6年1月后13个设区的市全部拥有地方立法权。

  ○ 7月,通过《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

  ○ 1月,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 7月,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作出《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我省沿海地区开发开放的决议》。

  2017年

  ○ 3月,作出《关于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决议》。

  ○ 12月,制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立法支持和促进创新发展。

  2018年

  ○ 1月,通过《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

  ○ 9月,首次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实现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 11月,通过《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为促成规划对接、战略协同、市场统一、生态共治、民生共享等重大事项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9年

  ○ 4-5月,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上下联动,首次召开特定对象征求意见座谈会、开展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并进行随机抽查。常委会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开展专题询问,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

  ○ 5月,出台《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构建审议、反馈、评议与过程结果情况通报相衔接的闭环运作机制。至今已对29项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了满意度测评。

  ○ 11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建设国家工程、落实国家规划纲要的战略目标转化为高质量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法规制度,展现了人大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的务实作为。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省级法规632件,批准设区市法规693件;开展执法检查66次,听取审议专项报告426件,组织专题询问16次,审查规范性文件641件;依法作出各类决议决定210多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323次,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