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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甦雁:关于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的议案
2016-03-14 15:29: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案由:

  药师是保障百姓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的重要屏障,医院药师在审核处方中药物相互作用,药品不良反应,配伍禁忌,指导患者用药及注意事项等环节中必不可缺。社会药店药师在指导居民购药,自我诊疗,解答居民用药问题等环节也是至关重要。 

  但由于药师法的缺失,目前,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体系内药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由于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造成我们药师的执业水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用药安全关系着国家人口健康状况。目前,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但由于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以至于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所以,加快我国药师立法工作,保障药师的处方监督权、检查权,促进居民用药安全刻不容缓。 

  案据 

  世界每年死亡病例中有三分之一与不合理用药有关,而在我国,每年大概有250万人因用药或者药物不良反应致病住院,其中有高达20万人死于用药不当或者错误用药。我国不合理用药现象主要有四种:一是药物选择错误;二是药物使用方法错误;三是联合用药的错误;四是药物在使用的剂量上有错误。而这些错误,药师在审核医师处方的时候能够最大化的避免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 

  面对极为严重的不合理用药问题,国际上采取药师立法的方式来规范合理用药问题,在国际上,药师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药房法的立法模式,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一类为东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药师法立法模式,以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其中英国药师法律制度最早建立于1815年,目前已颁布药房、药师管理的多部法案; 

  美国最早建立于1869年,20世纪70年代国家药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标准州药房法》,各州均制定具体的州药房法,每年8月会颁布修订版; 

  日本最早制定于1925年,1960年修订并颁布了《药师法》,最近2007年予以修订; 

  我国台湾地区1929年颁布《药师暂行条例》,1943年修订为《药剂师法》,1979年修订为《药师法》,最近2014年7月修正。 

  药师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药学实践中都已证明药师立法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我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我国药师法立法工作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双轨制,亟待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制度。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1)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处方管理办法》(2007)、《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3)等。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无论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其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建议通过药师立法,将两类药师队伍进行整合,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 

  第二,药师队伍整体良莠不齐,亟待通过立法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目前我国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已经在处方和用药医嘱审核、临床药物治疗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药品质量监测、用药宣传、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专业技术作用。但我国药师队伍整体上良莠不齐,据《2015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职称药师(含药士)40959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仅占21.9%。按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职称(药师、药士)高达66.1%。另据《2016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至2016年1月31日,我国共有41.35万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仅264981人注册(注册率为64.1%)。注册的执业药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34.5%,;从学历背景看,药学专业占60%,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占40%。我国药师整体队伍学历偏低、,药师服务能力与专业学历亟待提升。应通过药师立法,提高药师的学历要求和专业要求,并通过加强药学继续教育、开展学历提升计划等不断提高药师队伍的服务能力。 

  第三,药师服务缺乏相应的价值回报,亟待通过立法调整药师的服务模式。2015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已陆续取消药品加成,但并未出台药事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各地陆续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文件中,也未能体现药师为患者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价值。而我国多数社会零售药店依然停留在传统的依靠药品加成的商业模式。2013年世界药学大会上明确提出:没有付费的药学服务不可持续。全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收取药事服务费,包括处方调剂费、处方审核服务费、药品治疗意见费、患者教育服务费、药事照护费等一系列服务费用,这既是体现药师价值的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补偿药事成本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药师服务模式逐渐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应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5】28号)将立法工作分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其中明确《药师法》的立法名称,将该法列为研究项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按照常规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尚需要5-10年,我国的合理用药和百姓的用药安全不能再等待5-10年。 

  方案 

  因此,我们提议:加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制定统一的药师制度和准入标准,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和责权利,保障合理用药和百姓的用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需将“药师”定义为广义的药师概念,不仅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体系的职称药师,还包括执业资格准入体系的执业药师。用统一的“药师”名称表明本法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系,解决双轨制下两种药师的不统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