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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关于耕地轮作休耕的几点建议
2016-03-14 15:35: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开展这项试点,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休耕不能减少耕地、搞非农化、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上”。 耕地休耕不仅可以保护耕地资源,确保潜在农产品生产能力,同时利用现阶段国内外市场粮食供给宽裕的时机,在部分地区实行耕地轮作休耕,也有利于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稳定农民收入、减轻财政压力,这项制度的偿试意义重大。

  建议: 

  一、应选择生态条件较差、地力严重受损的区域先行,把轮作休耕与农业长远发展布局相结合。既要防止不问地力如何,先列入休耕范围再说,造成耕地大面积抛荒;也要防止一些农户出于个人利益,不让自己承包的土地实行休耕。 

  二、对休耕的土地要加强管理,不得任其退化;要通过财政补贴,鼓励农民在休闲季节种豆科绿肥等作物以提高地力。 

  三、应从顶层设计,全国一盘棋,综合考虑。既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土壤现状、成本等因素来决定休耕,同时,要考虑保证粮食产量,还要考虑农民不因休耕而减收。 

  四、轮作休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分类型推进。通过轮作、休耕、退耕、替代种植等多种方式,对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开展综合治理。我国幅员辽阔,耕地资源禀赋差异极大,必须针对不同区域的情况规划耕地休耕计划。比如,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土壤贫瘠的西部地区,侧重于生态保护型休耕;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东部地区或城市郊区侧重于环境修复型休耕。 

  五、实行土地休耕制度试点后,部分耕地退出耕种范围,势必造成当年粮食生产增长减缓。因此,必须健全完备的中央及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有关部门对粮食流通调控的手段也要与时俱进。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比较复杂,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国家应尽快出台一些政策和原则,推动这项制度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