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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关于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议
2016-03-14 15:36: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3章节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特别强调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此促进各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的实现。这是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

  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无疑可以使民众对审判的监督更加便捷化,也是发挥司法裁判文书宣传法治的重要形式,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也将产生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生效实施,该司法解释结合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精神,将“生效裁判文书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作为具体要求,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上述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遵循审判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的必然结果。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全过程的书面记载,向社会公开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行民主政治最有效的方式。既为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运行、实现法的指引预测作用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化公正化。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成为审判必要步骤后,司法透明度显著加大,法官在公众监督之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还要保证判决逻辑清晰、说理正确,从而反向促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进而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除此之外,对法律工作者而言,裁判文书统一网上公开可以为立法者新增修订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为司法者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必要参考,为律师庭审时举证说理辩论提供案例支持。 

  毫无疑问,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想要充分实现上述价值和功能,必然要建立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布平台裁判内容公开充分、生效文书上网及时、公众查询简易便捷的基础上。中国裁判文书网现已经上线运行两年有余,去年曾经进行过一次更新改进,检索方式也变得更为人性化,但是作为裁判文书的公开,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公开不充分。 

  1、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其他商业性质法律检索系统(如北大法宝等)进行对比检索即可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并不全,很多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不到的,在有关付费的法律检索系统中却都可以检索获得。这是否存在故意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而给予有关付费的法律检索系统经营者留有商业空间的问题,是值得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查研究解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明确要求: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是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不予公布外,如果某一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则其裁判文书也不会在有关付费的法律检索系统上公布。但相关规则却并未就“不宜公布”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很容易造成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兜底条款的滥用或被恶意利用。 

  3、另外,裁判文书公开不充分不仅体现在2014年1月1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开不充分这一点上,还具体体现在很多2014年1月1日后生效的二审裁判文书所对应的一审判决也没有一同上网。虽然说,短期内将《规定》施行前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是不现实的,但是《规定》施行后生效的二审判决所对应的一审判决虽然并未生效,却能更好的结合生效判决反映裁判的全过程是否正当合理,此时仅仅公开二审判决的做法是无法充分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功能的。 

  二、裁判文书公布存在滞后性。 

  《规定》写明的生效裁判文书公布时限为7日,但是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却存在大量超过规定期限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形。很多裁判文书已经作出数月甚至半年以上且符合公布条件,利害关系人查询时,却无法及时查询到。 

  这种公开的滞后性,很多时候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某公司已经因诚信问题败诉后,由于裁判文书上网不及时,更多的交易方可能此后又被其欺骗;再比如某公司负债累累却无力偿还,之后通过其他纠纷判决获得了多余财产时,债权人却无法及时获知,从而导致代位权丧失。可见,裁判文书公布不及时的问题不仅是对规则的直接违反,也使得公众监督的时效性丧失,更会给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无论是应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还是推迟公开,除了上述后果之外,更使得公众会认为,这些现象都会为商业性质法律检索系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机会和空间,而这些商业利益机会和空间的基础却又是《宪法》明文规定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资源。因此,如果不积极解决这一问题,必然会带来寻租活动滋生的巨大隐患。 

  现行裁判文书网络公布平台与之前相比无疑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2016年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又提出加强法律数据智能化开发应用的要求,2016年1月通过项目验收的“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裁判文书进行深度加工聚合,为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站式专业知识解决方案,并表明该平台即将于近期正式上线。  

  此举无疑是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效、智能的法律知识服务的。但为了避免再次出现以上两个问题,对现行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即将上线的“法信”平台提出如下改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不宜公开”的案件的具体界定标准,同时对相关判决一并予以公开,为社会公众呈现体现完整的审判过程。 

  二、严格遵守生效裁判文书公布时限,将已经作出且符合公布条件的生效判决在7日内更新上网。 

  三、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检索系统的后台技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相应信息的同时,保证系统的稳定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