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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2016-03-14 15:37: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5年2月4日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承建(投资建设)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不能再对诉讼管辖法院进行协商约定,如此必将进一步加剧链条式债务,甚至社会失信等问题。

  市政、公路、水利等建设工程一般均由当地政府建设,合同的建设方多为政府部门、下属开发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承建(投资建设)方与政府发生纠纷,多因政府工程款不能按约定到位引起。在以往可协商约定管辖法院时都难以维护权益,一旦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则承建(投资建设)方根本无法维权,即使有投资能力也因顾虑重重而望而却步,且有违于招商引资初衷,同时链条式债务问题也必然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也将进一步激化。  

  为此,建议:对建设工程类诉讼均改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权益受到侵害,选择在所在地管辖提起诉讼,有利于规避被告对管辖法院的人为影响,使其不敢、不能、不愿侵权违法。由此对纠纷的解决、司法的独立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均具有大力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