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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关于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的建议
2016-03-14 15:3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一带一路”是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最高院为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并于2015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多个城市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明确的重点城市。我国沿海主要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10家海事法院,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尤其是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虽然上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分别在江苏设立了专门法庭,但是仍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迫切需要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改善江苏法制环境。

  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条件也更加成熟。江苏省的经济总量多年来位居全国第二,外向型经济和港口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全省有1039公里的海岸线,各类港口星罗棋布,航运业、货代业、造船业、滩涂养殖业及相关服务业都很发达。全省目前年吞吐量超1亿吨的港口有8个,2013年省内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为783.58万TEV,港口年货物吞吐总量达到13.74亿吨;全省从事国内海洋运输的公司有95家,从事国际航线的远洋公司有14家,从事外轮代理的公司有231家,在册登记的船舶共有什2274艘,2013年有121个国家和地区40950艘次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省内港口;全省沿江沿海有造修船厂170家,有万吨级建造能力的150家,修造能力在全国排名前十位的修造船厂中,江苏有6家;全省海域面积8.6万平方公里,沿海可直接利用的海域5625万亩,从事滩涂养殖业逾10万人,用于近海养殖业的机动渔船21.21万艘。外向型经济和港口经济的迅速发展,决定着有大量的海事海商纠纷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加以解决。同时,近几年来,江苏大力推进沿江开发战略、沿海开发战略和以连云港为东方桥头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服务环境,推动海事海商现代服务链的形成。目前,由上海、武汉海事法院分别管辖江苏沿海、沿江海事海商案件的体制弊端较多,已经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满足江苏境内是益增长的海事海商司法需求,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 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江江苏段是江苏经济动脉,是江苏资源和市场流通的主渠道,也是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依托。2013年,365公里长江江苏段进出港船舶195万艘次,港口吞吐量12.11亿吨,均占全长江的70%(这其中不含近一千公里的海岸港口以及京杭大运河等内河小港)。海事法院主管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商海事案件,其设置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外贸经济发展的需要。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可以跨区域受理与管辖案件,但应设置在外向型经济和航运业发达的省份,方有利于及时掌握港口建设、口岸开放、航运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优质、高效地为外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二、 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航运经济既要充分接受“上海自贸区”辐射,在功能上形成分工层次;也要放眼长远,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格局,即软件硬件建设要齐头并进,在全力推进深水航道建设,提高沿江港口建设规模和等级的同时,更要聚集高质量的现代航运要素,形成与硬件配套的服务软环境。尽快设立“南京海事法院”,可以此作为完善江苏地区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必须的法律服务环境和商事服务环境的必要途径,促进江苏海事海商方面的律师代理业、涉外保险业、涉外金融业、仲裁业、检验鉴定业等全面发展,形成可以提供航运交易、信息、咨询、金融、保险、商务、海事法律等方面服务的海事海商现代服务产业链。 

  三、 促进长江江苏段海港化进程。长江江苏段的自然条件、航行规则都已与海上接轨。但一直以来,长江江苏段都适用内河法律体系。而自2000年以来,长江江苏段港口进出海轮和国际航行船舶的数量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总吨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2%以上。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有利于从司法的角度,推进在长江江苏段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和针对海上水域的强制性国际标准,适用我国海上交通与贸易法律,使海船与内河船在法律意义上实现平等,进而形成真正的“国际海港区”,使海运运输的一程运输港向内陆推进近400公里。该区段作为一个无缝衔接的绵延近400公里的密集港口群,其功能、规模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将会达到或超过日本东京湾“海港群”。 

  四、 体现司法便民与司法效率。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看,大量海事海商案件跨区域管辖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武汉海事法院在江苏设有派出法庭,审理的基本是案情简单、标的额低的案件,而二审却要到湖北省高院。在长江江苏段发生的海事案件中,有80%的当事人因诉讼成本和路途遥远的原因都不愿到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解释,武汉海事法院对江苏省内河水域的船舶保全与执行具有专门管辖权,与我省地方人民法院的做法产生了矛盾,也难以实现诉讼的效率。 

  总之,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是江苏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江苏境内“海事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有利于接受“上海自贸区”辐射,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形成吸纳区域资金流和资源流,以及向影响区域配置资金流和资源流的综合能力。在2015年十二届三次人代会上,向大会提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建议没有采纳,今再次提出,望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