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会议专栏 > 全国人代会江苏团 >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 议案建议 > 正文
钱月宝:关于尽快厘清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边界的建议
2016-03-14 15:4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在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各级政府特别是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保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执纪问责的力度也不断加大。

  但是,当前生态环保制度方面还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特别是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尚未完全厘清。在当前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环境保护监管力量事实上无法满足面广量多监管对象和繁重任务要求的现状下,环保部门由于具有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导致责任追究“无边界”,一旦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各种因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影响后果的,环保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往往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基层一线环保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履职风险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所适从”的感觉。 

  为此,建议: 

  1、进一步研究落实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和奖惩措施。一方面,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行企业环境保护“一证式”管理,将涉及企业环保管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强化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创新,例如加快推行企业绿色信用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企业绿色信用体系,借助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杠杆,激励与约束企业,对企业利益进行调节,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保各项规定; 

  2、参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尽快研究制定出台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的文件政策,最大限度上厘清部门履职尽责的边界,从而为生态环保事业更加健康平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