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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谈《慈善法(草案)》
2016-03-11 18:13:00

  各位代表、各位领导:上午好! 

  我受第四小组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审议做个大会发言。 

  这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我国法制史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草案共分12112条,立足我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发展慈善事业”为本法的立法目的,准确界定慈善含义,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活动,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管,明确法律责任,使得我国现阶段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因此,本人完全支持并赞成。 

  草案的第三条对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做出了界定,将小慈善的概念扩展为大慈善的概念,把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将慈善事业拓展为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这一界定的意义十分重大。 

  我是来自教育界的代表,若本次大会通过《慈善法》,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我们都知道,国外知名大学的发展大量依靠的是校友、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的捐助。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其中一部分就捐赠到了教育事业。自1985年以来,邵逸夫先生通过邵逸夫基金与教育部合作,连年内地教育捐赠巨款建设教育教学设施,截至2012年赠款金额近47.5亿港元,建设各类教育项目6,013个。2014年马云宣布捐资145亿元投入到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四个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投入慈善事业,他们捐赠的方向,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作为重点之外,更加关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我们的教育事业过去经费渠道主要靠国家财政,来源单一。面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挑战,要建立教育投入长期稳定的增长机制,仅靠国家财政的投入远远不够的。社会支持、接受捐助最重要的渠道之一,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我们过去教育也接受捐助,但存在着不规范、数量少、缺少监督、无法可依、不理直气壮的问题。有了《慈善法》,教育事业接受捐助有法可依,就可以进一步规范,就能够进一步监督,也就可以理直气壮了。这样一来,我们的教育事业就可大大拓宽经费来源,就能做更多的事,就能更有效地解决当前教育所面临的诸多困难问题和挑战。特别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受助行动,更有利于培养学生慈善心、感恩心、回报心,从而提高我们的道德教育水平,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准,从这一点来说,意义更加重大。 

  会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我们学习讨论了《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当时提了些意见、建议,有的已被采纳。通过这两天的学习审议,现提出以下几点粗浅思考和建议,供大家讨论: 

  1. 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思考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的方式及其限制。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即:互联网募捐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的公开募捐活动,仍受地域限制,本条款规定: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一位在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的NGO负责人对此就产生了困惑——我到底能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募捐呢?一位专家给他“支招”:你以后甭管在网上还是在线下搞募捐活动时都做个公开声明——“本机构依法只在本县募捐,但同时可以依法接受全世界的捐款。这样既不违反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募捐的规定也符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 

  这一尴尬局面反映出本草案对于当下互联网的影响考虑不足2014年度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筹款总额超过4.37亿元人民币,捐赠人次超过11.17亿。数据体现出互联网强大的无界化慈善捐助,使得地域限制已无实际意义。 

  故建议:赋予慈善组织异地公募权,但是需要向募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因此建议将此条款的相应部分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在其登记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登记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在登记地之外地域进行公开募捐的,应当向募捐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许可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同时,本条款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款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试问:新浪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这三大当下主要的公众互联网筹款平台是否属于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QQ是否为政府认可的慈善信息平台?假定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跟不上网络社交平台的迭代,是否可能公益募捐的互联网创新将变成违法。因此,建议在当下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法》应当考虑慈善方式的创新和公众参与的便捷。 

  2. 建议加快《慈善法》的配套细则、完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慈善税制在内容上,由以下四个板块组成: 

  一是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二是慈善组织自身活动的税收优惠三是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四是受益人的税收优惠。 

  总体上,我国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已初具规模,对于我国慈善领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缺漏依然存在,因时间关系,这里只能点到为止: 

  首先,慈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其次,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完善。虽然草案提出了货币捐赠税收优惠的结转机制,但非货币捐赠仍是缺乏充分的税收优惠支持,这已成为妨碍不动产捐赠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也缺失。 

  再次,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存在多处空白。由于现行税制缺乏与慈善的必要对接,并未考虑到慈善组织的多种形态,导致大量税收优惠并不能涵盖所有慈善组织。 

  最后,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虽然《慈善法》草案指出慈善组织、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但规定偏原则性,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免税资格评定标准和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 

  税收政策是中国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限制之一,税收优惠的落实亟需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出台慈善法的配套细则,以修正现行规定,并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 

  3. 一些细节上的推敲,如: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我理解这里的合法的含义,但慈善组织的所有财产首先必须都是合法的,而不是只强调其他财产要是合法的,且重要的是由谁来审计监督?建议本条款在表述更加严谨。 

  第六十条 对于慈善组织的支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尽管我理解此条款的用意,但我的疑虑是:作为法律条款是否有必要制定的如此具体?假如:某慈善组织三年的总收入分别为:11.50.5那么三年收入平均数额1,而第三年的收入只有0.5如何保证当年的支出不低于0.7呢?同理年度管理成本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我的审议发言完了,因时间紧、水平有限,恳请各位给予批评、斧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