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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2016-03-13 10:20:00

  3月11日上午,江苏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张卫国代表说,慈善法是我国社会领域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出台有利于培育和壮大慈善组织,有利于慈善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弘扬和践行慈行善举,必将对我国慈善制度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慈善法立法过程充分听取和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是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草案主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基本成熟。建议在慈善定义和慈善活动原则中增加“无偿性”的要求,对慈善财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加强对慈善组织和受益人有关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风险性大的项目、与慈善组织有关联关系的项目等不得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合法、安全、有效,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将草案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修改为“报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由登记、认定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更好操作,便于执行。

  崔根良代表说,要细化对慈善公益活动的界定,把促进不同民族宗教融合发展、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区和村民自治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纳入慈善公益活动范畴;捐赠实物、无形资产及本企业新产品的,除要满足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应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捐赠财产估值合理。

  张红代表说,建议赋予慈善组织异地公募权,使得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充分考虑慈善组织的多种形态,增加对非货币捐赠和股票捐赠的税收优惠条款;及时出台配套细则,明确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评定标准和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 

  周素明代表说,要创新慈善募捐的方式,发挥新媒体快捷、便利的优势,提高募捐效率。建议把中产阶层以上的群体作为慈善法宣传的重点对象,充分调动这一群体的积极性,汇聚慈善扶贫的重要力量,让先富群体主动帮助未脱贫群体,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吴国平代表说,建议抓紧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衔接尤其是相关的税法修订,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用于慈善可享受税收优惠;注意将个人慈善求助行为,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募捐行为区别开来;健全慈善领域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愿意做慈善的公民和组织敢干事、干成事。

  戴雅萍代表说,建议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慈善职能定位和责任划分;推动慈善工作的政社分离、募用分离等去行政化改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从而增强内生动力、激发慈善事业发展活力;在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中设置专门的公益慈善等学科、专业,培育公益慈善专业人才。 

  陆亚萍代表说,慈善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不在于钱物数量上的多少,重要的是体现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加大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挖掘中华民族优秀的慈善文化,培育德行善的企业品牌,树立大众积德崇善的文化自觉。

  何健忠代表说,各行各业响应国家扶贫政策,常态性开展精准扶贫,就是最大的慈善行为。建议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关注和重视中国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推动“人人慈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捐助企业在税收减免、政策倾斜、资源扶持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促进慈善健康发展。

  权太琦代表说,建议设立文明服务专项基金,支持和引导公共服务企业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更多公益性服务,承担好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