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实体经济,镇江人大代表在行动
2017-08-29 12:32    来源:镇江广播电台    作者:许长凯
  丝丝的酸、微微的甜、幽幽的香,这个味道,就是镇江老百姓心目中的镇江香醋。可是,有关镇江香醋,时不时会有“杂音”充斥其中。如何更好地遏制商标侵权、制假等各类侵犯镇江香醋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以及合法制醋企业的权益,保护镇江香醋传统制醋工艺和历史文化?昨天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镇江迈入以法治“醋”新时代 

  为什么保护?醋以城为名 城以醋闻名 

  镇江,有一句百姓耳熟能详的宣传语——一座美得让你吃醋的城市 

  镇江人外出走亲访友,会带上几瓶镇江香醋,作为馈赠亲友的礼物,因为镇江香醋是有着悠久历史的老字号,拿得出手;外地游客来镇旅游,也会带些镇江香醋走,因为这是镇江的特产,代表着镇江特色,拿回家送亲友也很有面子。 

  镇江香醋起源于唐朝,距今已有一千余年的历史,是独具魅力的城市名片和最知名的品牌,区域品牌价值超过400亿元,在全国2000多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位列第七,系列产品远销20多个国家。镇江香醋的固体分层发酵传统酿造技艺还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然而,其独特的地位和品牌效应,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巨大需求,也诱使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借镇江香醋这块金字招牌非法牟利,导致市场上各种制假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早在200412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镇江几家醋厂用冰醋酸勾兑镇江香醋的行为,时任镇江市主要领导就不止一次地表态:只有打击假冒伪劣,才能保住镇江香醋名牌;对于那些造假企业,该破产的就让他们破产,该关门的就坚决关门。其实,此事件发生之前的当年9月,市政府为了保护好这张城市名片,就发布了《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对所有企业进行了规范;当年1125日,我市又率先在全国成立第一个醋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来清洁镇江的醋业市场。 

  现如今,地方立法一年多了,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将今年首个实体法着眼于镇江香醋,专门为镇江香醋量身定做这一《条例》——以法治,遏制商标侵权、制假等各类侵犯镇江香醋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以及合法制醋企业的权益,监督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引导镇江醋业发展,提升镇江香醋的品牌价值,提高镇江香醋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护镇江香醋传统制醋工艺和历史文化。 

  保护什么?品牌天之命工艺香于心 

  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采用传统特殊工艺制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并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酿造食醋。保护条例主要保护什么?记者翻阅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介绍,《条例》分为七章,共三十四条,对镇江香醋工艺保护、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扶持与管理、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相关规定。 

  在征求意见和专题论证中,相关部门、醋业协会、部分生产经营者等认为传统酿造工艺是镇江香醋所特有,不可轻易改变。因此,建议该项明确为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制陶坛密封陈酿六个月以上,以保持镇江香醋特有的丝丝的酸、微微的甜、幽幽的香风味,使镇江香醋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条例》在许多方面作出了富有地方特色和创新规定。如,准确界定镇江香醋含义,明确本条例所保护的镇江香醋不仅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准生产,而且是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从而厘清了不同于市场上一般的各类香醋,从源头上解决市场上醋类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解决了多年法律纷争。镇江香醋既有集体商标,也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如何让这两个标志和谐相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蕾说,他们对国内相关资料进行了广泛研读,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提出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两者应当规范标注,明确仅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对此,不仅得到司法界专家认可,也得到了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肯定,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难得的突破和特色,解决了多年来镇江香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甚至对全国同行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示范作用。 

  也有人提出,镇江恒顺香醋盛名远扬,《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出台,是不是仅仅为了保护恒顺的利益?市醋业协会秘书长陶跃骏说,镇江行政区域内,可以使用镇江香醋商标的企业共有19家。因而,《条例》的出台,不仅可以保护镇江香醋的金字招牌和传统的制醋工艺,而且,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是益处多多,消费者再也不用担心花钱买不到正宗的镇江香醋了。《条例》的出台,是一件有着历史意义的大事,镇江终于迈进了以法治的新时代。 

  怎样保护?镇江迈入以法治“醋”新时代 

  因执法主体众多,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与信息化、文化、旅游、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客观上形成了多部门管理,职能交叉重叠,不利于镇江香醋的管理和发展。对此,《条例》提出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同时,《条例》具体明确了卫生部门的跟踪评估职责,食药监部门的定期监督抽检职责,工商、质监部门的定期专项检查职责,还有条文对依法注销、收回商标及标识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还有条文对各相关部门、组织在信用管理、信息共享、互相书面通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以此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 

  对违法行为惩罚将更加严厉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在镇江香醋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市场主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等。特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条例》明确,任何主体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标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广告、宣传时仿冒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一系列侵犯镇江香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违法者作出了相当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最少五万元、最多十五万元的罚款,或者处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最高三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可能还会面临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不仅对市场主体提出要求,也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如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跟踪评价等职能的,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等五种情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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