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二、本次大会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本办法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2017年2月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二、本次大会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本办法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