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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2019-05-05 14:32: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根据会议安排,对照《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将我省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一)全面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源头治理
  加快老旧运输船舶淘汰更新。“十二五”以来我省共拆解改造老旧运输船舶1.3万艘,数量居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之首,一批环保性能查、排放不达标的老旧船舶被淘汰出水路运输市场。在严格执行2011年以后新建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装置规定的基础上,201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研发成功适用于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组织对现有达不到排放要求的3664艘船舶实施了防污改造。目前本省籍9000余艘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已全部安装生活污水贮存或者处理装置。历经七年攻关,我省内河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在全国率先取得初步成效,已建成投入运营的LNG动力船舶、内河船用LNG加气站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3和1/2。通过对实船运营跟踪,新改建的LNG船舶的运行工况和技术安全水平达到了预期的要求,节能减排效果明显,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明显减少。
  (二)持续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力度统筹推进辖区港口和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截止去年底,我省沿海和沿江港口已完成建设任务,基本具备靠港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内河港口码头已完成建设任务50%以上。全省辖区已建成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数3275套、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数1057套、收集桶17个、油污水接收设施数1014套、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数27套。为切实提高船舶污染物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比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还探索利用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开展流动接收,目前徐州、苏州、无锡等市建设的9艘污染物收集船,已在辖区水域正常开展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油废水的流动收集,淮安、宿迁等市的5艘污染物收集船已基本完成建造,今年上半年全部投入运行后将实现京杭运河江苏段流动收集的全覆盖。
  (三)切实强化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执法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全面加强船舶防污设备器材配备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2018年全省共检查船舶73923艘次,对发现防污设备器材配备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证书和文书缺失的船舶一律要求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的共实施行政处罚22086起。2018年下半年我厅还专门在苏北运河、苏南运河和通榆河分别设立了3个检查点,对途经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情况进行实船检查,针对发现的存在问题,研究提出了具体工作举措。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均会同环保、住建、江苏海事等部门联合建立并开始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去年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发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信息化平台,目前已在全省辖区逐步推广使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船舶产生污染物的送交及接收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四)认真做好危化品运输船舶安全管控
  2018年上半年本省籍2404艘内河危化品运输船舶的身份识别与轨迹传感器(VITS)船载终端已全部安装并正常使用。结合船舶定位识别系统的使用以及进出港报告制度的严格实施,已基本实现对进入本省辖区水域危化品运输船舶的动态管控。去年我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了辖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专项巡查,对本省籍86家危化品水路经营企业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同时随机抽检了本省籍和外省籍危化品运输船舶各100艘,共发现存在问题2788项,对于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均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到位。集水上应急事件报警接处、视频联网监控、远程通讯指挥和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内河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已经投入实际运行。
  (五)稳步实施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了全省港口水污染防治月报制度,定期督查各地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和各港区接收能力达标情况。按照印发的《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老旧码头改造和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督促新建码头工程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目前已有904个泊位(占沿江港口泊位总数的77.6%)完成了水污染防治设施,港口污水纳管或自处理达标率为88.2%,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率38.3%,散货码头中水回收利用率50.5%。对沿江111家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的作业货种、环境影响、安全达标和审批手续等进行逐一排查,并对存在重大风险的48个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化品码头开展专项巡查,共查出并整改问题2491项。开展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长江江苏段除砂石以外的原油、煤炭过驳以及海轮过驳均已全部被取缔,沿江700台浮吊压减至344台,自发形成的22处过驳点全部关停,新建的7处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纳入港口特许经营范围进行管理。
  二、目前存在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小吨位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需要继续推进。2018年4月25日习总书记考察长江时曾问到船舶生活用水是否直排的问题。目前我省400总吨以下的小吨位运输内河船舶约有21000余艘,现行船检规范没有强制要求这类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储存装置,国家最新颁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也没有对此类船舶作出要求,这部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目前仍处于直排状态,给水体造成一定污染,根据国家和省碧水保卫战的要求,下一阶段需要重点研究解决。据了解去年浙江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已联合出台补贴政策,目前正对此类船舶分批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建议我省财政能够统筹资金安排,支持加快推进我省小吨位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
  (二)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还需要加大力度推进。一是内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需要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加快实施。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要求,内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各地重视程度不一样,工作进展不一致,少数地区建设进度还没有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同时由于国家和省都没有出台统一的建设标准,各地编制的建设方案差异很大,部分地区计划建设的设施设备还不能满足辖区靠港船舶产生污染物接收处置的实际需求,特别是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建设数量相对不足。二是已建设施设备的运行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由于我省内河港口码头大多离城镇较远,目前港口码头建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大部分还没有与所在地市政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做到很好的衔接并发挥效用。此外通过收集船在航道上流动收集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如何做到上岸进行集中处置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建议国家或省级层面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标准;各设区市政府出台政策并加大资金投入,推动设施建设并确保有效运行。
  (三)沿江洗舱站建设存在缺乏统一的标准程序和操作规范的问题。一是国家尚未出台洗舱站码头相关建设标准和程序、洗舱作业标准规范,在推进过程中,时常会面临无标准可依的困难。二是洗舱站在建设及前期运营初期资金投入较大,回报周期长,影响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建议国家或省级层面尽快出台洗舱站建设标准和洗舱作业规范,明确建设程序,规范危化品船舶换装不相容货种以及船舶进厂拆解、检修前的洗舱作业;争取财政资金对建设主体予以一定的补助,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船舶与港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照国家“水十条”的考核目标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职,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查漏补缺,多措并举,确保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将一是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继续引导淘汰、改造安全和环保性能差的老旧运输船舶,鼓励淘汰20年以上船龄的内河运输船舶。全面启动本省籍小吨位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继续推进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力争2020年在京杭运河江苏段形成规模效应。二是会同江苏海事局开展沿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的评估,着力推进已建设施的有效运转并与市政公共转运设施有效衔接,全面提升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集中处置比例。继续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推进内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会商省质监局出台我省建设的地方标准,为各地完善建设计划和加快推进提供规范和依据,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三是继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的有效运行。利用船舶年度检验强化源头把关,加强船舶防污情况的日常检查,加大对违反排放规定的船舶实施行政处罚力度,督促船舶依法依规配备防污染设备、器材并正常使用。
  (二)完善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一是研究制定港口污染防治和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指南,明确统一的监督检查程序、项目、频次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将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纳入水上综合执法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二是继续加强与财政、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以及船舶污染物流动收集船的运行管理,形成港口和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合力。三是筹备建立长三角四省一市港航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加强在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协作,推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开展联动执法。
  (三)研究加快推进沿江洗舱站建设。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项目业主加快推进洗舱站建设前期工作,保障洗舱站港口岸线使用需求。对布局在已规划危化品港区的洗舱站,可直接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确保到2020年,江苏长江段布局建成南京洗舱站2处、洗舱能力1200艘次/年,江阴洗舱站1处、600艘次/年,南通2处、1200艘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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