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省法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13件,其中,主办5件,分办2件,会办6件。上述代表建议,省法院已按要求全部办结,主办、分办件书面答复了代表,会办件也及时向主办单位书面报送了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提升办理工作站位。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坚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平台,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强大动力,要求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不断提升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通过办理工作,真正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展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良好形象。
(二)统筹部署、严格要求,推动办理工作责任落实。省“两会”结束后,省法院及时组织召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对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交办,积极构建“部门领导领办、部门人员专办、分管领导把关”的三级责任制。其中,确定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到四个“亲自”:亲自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亲自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亲自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亲自与有关代表沟通协调。各承办部门均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作,按照办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时序进度,切实抓好办理任务的落实。院领导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对有关答复意见进行指导把关,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动联络、积极沟通,切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在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始终注重加强与主办方、协办方、代表委员以及人大、政协之间的沟通联系,力争意见建议得到准确的理解、充分的吸纳和满意的解决。在办理前,各承办部门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代表所提意见的真实意图;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主动邀请代表来院视察调研、旁听庭审、参与执行,让代表近距离接触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与他们共商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具体措施;在正式答复前,进一步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积极查漏补缺、改进完善。为畅通互动交流渠道,省法院专门建立代表微信群和微信公众号,借助新媒体手段及时向代表通报法院工作。
(四)突出重点、紧密跟踪,扎实做好督查督办工作。院办公室作为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服务指导职能,落实督促检查责任,确保办理工作的优质高效。严格规范办理工作流程,对意见建议逐一建立电子工作台账,持续关注和更新办理进展情况,有效实现办理工作的全程流程管理。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办力度。对于连续3年提交或多名代表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解决“执行难”问题等等,选派专人负责督办,配合承办部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并当面给予答复。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保护好老百姓“钱袋子”的建议。在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的会办意见中,省法院对2014年至2016年全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近年来的工作举措:一是及时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二是积极开展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调研工作,认真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司法应对;三是充分发挥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作用,增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案效果等。同时,向主办方提出工作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意识,增强抵御、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二是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市场融资行为,对非法集资活动在行为初期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三是注重效果,切实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理中的牵头、协调作用。
(二)关于建立“府院联动”常设机制,助力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为配合做好建议案的办理,省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方面,分三步走推动建立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一是与破产管理人、破产法官代表座谈,查找阻碍破产制度落实和推进的外部体制机制性障碍,寻找对策建议。二是针对收集的问题及需求,分部门发送相关司法建议,目前已向人民银行及税务机关发送协商函。三是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基础上,商请由省政府牵头出台“僵尸企业处置与企业破产联动机制”若干意见,固定会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继续抓好破产审判机制自身建设。一是探索管理人选任及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择优选任满足个案需要的管理人,确保选任过程公开透明。二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全省多家法院陆续设立专业化破产审判庭。三是推进破产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建设,充分调动破产审判法官积极性。四是加强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工作。五是继续抓好超长期破产案件督办工作,提升审判质效。
(三)关于规范汽修行业及工业企业废矿物油处置的建议。在办理中,省法院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统一执法尺度,加大犯罪打击力度,达到威慑潜在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同时,通过司法调研、制定类案审理指南、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切实做好分析研判和对下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强化环境司法联动工作,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与省检察院共同下发《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下一步,省法院还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拓宽信息共享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程序的规定,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预防功能,堵塞环境执法漏洞。
(四)关于对特困企业制定精准性政策的建议。省法院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进一步研究“特困企业”在执行实践中的表现形态,对执行实践中的被执行企业进行区分,对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企业进行剖析,对“特困企业”作出界定、划定范围,为下一步研究支持特困企业转危为安的措施和方法奠定基础。二是加大对特困企业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尽力促成特困企业为被执行人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为特困企业争取喘息机会。三是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为特困企业转危为安寻求帮助。
(五)关于明确医学会为医疗损害鉴定法定机构的建议。作为会办单位,省法院向主办单位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在《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已明确医学会可以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上,建议研究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并建立共享专家库。二是建议在《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前,完成对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准备和培训工作,确保在条例实施后顺利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六)关于关注校园暴力,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建议。对照建议,省法院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与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共同转发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并严格遵照执行。二是依照《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积极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三是增强涉少案件审理力量配备。目前,全省有84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南京、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等地两级法院少年综合庭实现全覆盖。四是加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配备工作,经常性开展法治宣讲进校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为全省各中小学普及法律知识。
(七)关于加强打防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建议。省法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月报制度,选配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负责此类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黑广播”、制售犯罪工具以及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内外勾连等犯罪实行全方位打击。二是严格把握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明确适用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检验。三是坚持惩罚、预防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打击威慑力。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在做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庭审直播、新闻发布、集中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尽职免责”的建议。省法院在对2014年以来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确已尽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因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虽有疏忽,但情节轻微或非直接原因的、危害不大的,可依法定罪免刑或不认定为犯罪。同时,注重依法审慎把握渎职犯罪非监禁刑的适用。二是建议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渎职犯罪工作的首位,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检察机关等共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就安全生产中容易引发渎职犯罪的问题联合开展调研、联合做好宣教,不断健全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犯罪长效机制。三是严格把握渎职犯罪主体范围,准确界定因果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九)关于统一全省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认定标准的建议。针对代表的建议,省法院解释了造成全省各地区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认定标准不一的原因,并提出两项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即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确保执行措施合理得当,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此外,省法院还专门起草了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付的相关解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将尽快出台。
(十)关于尊重事实,慎判夫妻共同债务,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建议。省法院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着力提升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审执效果:一是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上,严格依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仔细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准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严厉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二是在责任财产范围上,探索适用夫妻非举债一方有限连带责任制度,待意见成熟后将制定可行的统一规则,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三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生存权益的,坚持贯彻
(十一)关于加强异地执行案件管理的建议。省法院重点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实施案件事项委托工作的规定》,对委托事项范围和受委托法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规定了异地执行方式和委托执行工作量考核,有力促进异地执行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二是积极运行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今年5月份,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在全国法院正式上线,我省法院也积极参与试用。借助该系统,委托法院可在线上发起委托申请,经由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转至受托法院办理,并在办理完成后报结反馈;整个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可在网上全流程跟踪,有效解决了委托执行管理难问题。
(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的建议。针对代表提出的人民陪审员选任问题,省法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工作建议;同时,与省司法厅协商,利用人民陪审员换届契机,在苏州市吴中区开展新一轮选任工作试点,根据区域特点、案件类型、专业特点等因素,探索建立分区域、分类别等相对灵活的随机抽选方式。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问题,在学习参考代表所提建议的基础上,专门起草《人民陪审员参审暂行规定》,对陪审制审理案件范围、大合议庭适用范围、陪审制合议庭评议规则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保障工作问题,坚持将上级改革部署要求与我省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相结合,联合省司法厅就人民陪审员奖惩、资格复审、履职管理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制定实施方案,稳妥推进协同管理机制建设,并指导试点法院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日常培训等工作,为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做出有益探索。
(十三)关于改进审判执行数据公开、加大执行力度、对执行人员和执行工作加强监督等有关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代表提出的“向人大报告或向社会公开数据时将有关数据分开”“公布能够真实反映执行情况的数据”等建议,省法院主要采取两项针对性措施:一是综合、条线双轨运行,实行分类、分项统计公布;二是多项指标综合运用,真实反映执行工作全貌。
针对加大执行力度的建议,省法院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以信息化为依托,不断推进网络查控和司法网拍,促进有财产案件有效执行。目前,全省法院执行信息查控系统已覆盖金融、工商、国土、房管、税务、公安、住建、公积金、出入境管理、证券交易、交通运输、支付宝、余额宝、芝麻信用等多个领域;司法拍卖价格确定方式、评估费用收取方式、拍卖公告方式等改革也正在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通过常态化集中执行、强化执行信用惩戒、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等多种手段,持续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央视、人民网、新华网等中央及地方核心媒体和网易、新浪等五大门户网站对苏州、盐城等地集中执行活动进行5次全媒体网络直播,累计吸引4100万网民围观,形成了关注和支持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声势。
针对加强对法官执行工作全程监督的建议,省法院主要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全省三级法院全面运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实现对执行案件全流程监控。二是加强执行监督, 对于所有人民来信,特别是反映消极执行的人民来信,全部保证及时、有效处理。部分法院还通过召开案件质量评析现场会、建立执行局局处长涉执信访巡回下访督办工作机制等,强化对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监督。三是贯彻“一案双查”制度,对查出的违法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行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四是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开发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实行单独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立即自动恢复执行。定期组织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努力消除违法终本的现象。
三、今后打算
今年以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和代表委员的关心支持下,省法院积极履职、扎实工作,建议办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代表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我们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此次审议为契机,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努力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满意。
一是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机制。认真梳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从制度层面加以提炼和总结。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细化操作规范,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办理任务。
二是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责任。通过思想动员、跟踪督查、加强考核等多种手段,切实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动作迟缓、办理不力的部门,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是进一步改进办理工作方式。继续加强调研分析,增进与代表的互动交流,确保代表建议办理与审判实际相符合、与代表要求相一致。建立职能部门外部督办与承办部门内部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督办工作由程序性督办向实体性督办的转变。坚持办理工作当面反馈制度,面对面地做好与代表的沟通和答复工作。
四是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实效。把解决问题放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首要位置,努力在提高办成率上下功夫。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开展“回头看”,持续进行跟踪督办,对已承诺解决的事项,督促真正落实到位;对已着手解决的事项,督促如期完成,坚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