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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简况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听取和审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关于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1996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6年国家预算。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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