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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3月10日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江苏代表团团长罗志军,副团长李学勇、蒋定之、张卫国、蒋宏坤、张艳、史和平参加审议。蒋宏坤主持会议。

 

  张卫国代表说,立法法修改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了15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体现了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方式方法上有不少创新,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权限和程序,扩大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对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在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共识,本身就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就修正案中的重点问题作出释义,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对较大的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如何修改废止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史和平代表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系统总结了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提出了很好的修正意见。一是对地方立法体制做了重大调整,完善了立法体制,充分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二是从解决立法工作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问题入手,切实规范和限定政府立法权行使,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三是完善了立法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健全了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强了立法民主性科学性。建议适当扩大较大市立法权限,明确法律配套规定的制定时限为一年,防止因配套规定不完善造成有法难依的情况。

 

  刘玲代表说,立法法修改的亮点很多。建议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加以界定,具体明确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进一步划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法律范围的界限。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的规定,明确立法听证的范围、程序、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保障、结果的处理。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对公众参与立法监督作出更加细致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杜国玲代表说,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地方人大立法实践看,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对各地立法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的总结研究,尤其要针对户籍和开发区相关立法缺失等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制定法律,切实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为民,处理好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关系,严把法律责任,制约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葛菲代表建议,要强化法规立项机制,进一步突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地位,细化编制规划的程序和立项论证的标准,健全立项阶段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还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程序的指导,使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市规范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

 

  潘建华代表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面细致、比较成熟。公布法律案、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决定不予公开适当加以限制,明确哪些情形可以不公开。关于配套规定的出台时间,建议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律施行前,或在法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周学东代表提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审查建议的提出者反馈审查情况,以更好尊重建议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明确授权立法的范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全部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并作为授权立法的除外事项;进一步明确部门规章与较大的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 

  张红代表说,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加强立法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确保公众立法的动议权,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立法听证;要建立健全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体系,完善相关专门监督机构;要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和立法技术训练;要完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构,增加主动审查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力度。

 

  朱国平代表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立法先行,对人民负责需要提升立法质量,健全立法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立法法的修改要充分体现这些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升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强法律作为国之重器的权威性。  

  3月10日下午,江苏代表团分小组继续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图片: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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