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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江苏团全体和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
2016-03-12 09:15:00

  311江苏团举行全体和分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张卫国代表说,慈善法是我国社会领域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出台有利于培育和壮大慈善组织,有利于慈善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弘扬和践行慈行善举,必将对我国慈善制度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慈善法立法过程充分听取和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是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草案主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基本成熟。建议在慈善定义和慈善活动原则中增加“无偿性”的要求,对慈善财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加强对慈善组织和受益人有关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风险性大的项目、与慈善组织有关联关系的项目等不得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合法、安全、有效,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将草案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修改为“报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由登记、认定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更好操作,便于执行。 

  崔根良代表说,要细化对慈善公益活动的界定,把促进不同民族宗教融合发展、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区和村民自治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纳入慈善公益活动范畴;捐赠实物、无形资产及本企业新产品的,除要满足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应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捐赠财产估值合理。张红代表说,建议赋予慈善组织异地公募权,使得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充分考虑慈善组织的多种形态,增加对非货币捐赠和股票捐赠的税收优惠条款;及时出台配套细则,明确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评定标准和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周素明代表说,要创新慈善募捐的方式,发挥新媒体快捷、便利的优势,提高募捐效率。建议把中产阶层以上的群体作为慈善法宣传的重点对象,充分调动这一群体的积极性,汇聚慈善扶贫的重要力量,让先富群体主动帮助未脱贫群体,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吴国平代表说,建议抓紧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衔接尤其是相关的税法修订,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用于慈善可享受税收优惠;注意将个人慈善求助行为,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募捐行为区别开来;健全慈善领域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愿意做慈善的公民和组织敢干事、干成事。戴雅萍代表说,建议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慈善职能定位和责任划分;推动慈善工作的政社分离、募用分离等去行政化改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从而增强内生动力、激发慈善事业发展活力;在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中设置专门的公益慈善等学科、专业,培育公益慈善专业人才。 

  陆亚萍代表说,慈善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不在于钱物数量上的多少,重要的是体现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加大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挖掘中华民族优秀的慈善文化,培育积德行善的企业品牌,树立大众积德崇善的文化自觉。何健忠代表说,各行各业响应国家扶贫政策,常态性开展精准扶贫,就是最大的慈善行为。建议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关注和重视中国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推动人人慈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捐助企业在税收减免、政策倾斜、资源扶持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促进慈善健康发展。权太琦代表说,建议设立文明服务专项基金,支持和引导公共服务企业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更多公益性服务,承担好社会责任。袁寿其代表说,慈善意识要从小培养,建议第八十八条培育公民慈善意识改为培育公民和青少年慈善意识胡玫代表说,建议加大对慈善法的宣传力度,更好促进全社会形成共识。徐镜人代表说,要引导社会形成慈善互助的良好风气。 

  魏国强代表说,要严格管理慈善组织、增强公信力,故意犯罪、有过失信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捐赠、义工等渠道参与慈善,但不适合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加强慈善行为评估,提高做假慈善的违法成本,严格控制政府发起的有财政支持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周岚代表说,对慈善组织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社会投资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发展初期要降低做慈善的门槛,合理支付成本;关于第三条,除了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可把帮助偏远落后地区发展纳入慈善活动范畴。蔡昉代表说,实践中情况很多,有些小的慈善组织资金少,但是也有一定的成本,建议草案第六十条不写具体比例,做细则分情况处理。陈丽芬代表说,第六十条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太高,建议适当降低,5%以下为妥。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建议提高到80%以上。张元贵代表说,对于使用公共资源作慈善事业的,管理成本小于等于3%即可。 

  杨省世代表说,慈善资金怎么使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建议出台细则。慈善资金与扶贫资金怎么捆绑使用,也需要考虑。朱晓明代表说,要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而且要规定处罚条款。在慈善法出台后,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推出实施意见,保障法律实施。刘璠代表说,募捐的慈善捐款用在刀口上,才能形成连锁效应。要建立相关机制,提高慈善捐款用途的公开透明度,起码要对捐款人公开肖伟代表说,要规范慈善组织的准入管理,加强对慈善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公开。丁荣余代表说,应将慈善组织的各种活动在网上公开,更多依靠社会力量监督。蒋婉求代表说,开展慈善活动监督应引入第三方机构。余瑞玉代表说,为体现公开透明,应严格审计捐赠资金使用情况。颜开代表说,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有的已构成违法,第一百条法律责任对此处罚相对较轻,建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表述。 

  徐长江代表说,草案第八十条的规定很好,操作性很强,有利于推动我们企业做慈善。朱虹代表说,应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加强投资风险控制。刘锦兰代表说,企业的慈善行为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不让自己的员工贫困,然后再推己及人。刘玲代表说,草案第七条设立的中华慈善日与国际慈善日是同一天,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中,如果因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验证中出现差错,导致虚假募捐的,应予以经济处罚。胡明代表说,应对实物捐赠核算成本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沈进进、王明伟、徐荣春代表说,建议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加入禁止烟草行业进行慈善捐赠的规定。宣晓泉代表说,现在烟草企业的捐赠大多是针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应鼓励企业开展慈善活动。钱海鑫代表说,可以通过增加烟草企业税收,拿出一部分发展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