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善萍_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2017-03-13 14:19    来源:议案组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发展迅猛、数量激增。但因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准入标准和市场监管,形成了生产有疏漏、销售可变通、使用存隐患的管理难点,尤其是大型化、摩托化、快速化趋势明显,超标上路、改装超载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以南京市为例。

  一、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

  1、保有量情况:目前,全市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328.6万辆,其他未上牌及外地牌照电动自行车约200万辆,以每月2.5万辆的速度递增,远超机动车238万辆的保有量。

  2、交通违法情况:2014-2016年,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共现场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50万余起,年均增幅巨大,已成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主要构成,其中2014年查处23317起,同比上升327.7%,占非机动车违法总数的85.5%;2015年查处160503起,同比上升588.4%,占非机动车违法总数的97.9%;2016年查处318077起,同比上升98.2%,占非机动车违法总数的94.2%。

  3、交通事故情况:2014-2016年,全市共发生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2940起(实发数),致638人死亡、2970人受伤,分别占交通事故起、死、伤总数的37.13%、27.96%、37.59%,事故起、死、伤数高位运行。上述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负同等以上责任的1034起,共致173人死亡、1143人受伤,分别占总量的35.1%、27.1%、38.5%。

  二、现有管理难题

  1、违法处罚标准较低。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我市对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行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未依法登记、未悬挂号牌、不服从交警指挥、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载物等行为,处以2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因面广量大、违法成本低,仅靠有限的交通警力执法管理力不从心、收效甚微,且对超标车无法界定属性,参照非机动车管理,执法力度和威慑效应有限。

  2、国家强制标准滞后。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于1999年颁布实施,参数标准严重滞后。在34项技术参数中,3项为否决项、18项为重要项、13项为一般项,其中“最高时速、制动距离、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3项否决项中任一项不符合标准即产品不合格,而重要项和一般项中,分别只要求任意15项和9项(含以上)达标即合格,标准相对宽泛。大量厂家利用国标漏洞和滞后性,超标设计、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造成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向路面,其大型化、摩托化、快速化趋势明显。

  3、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于电动自行车上牌手续简单,驾驶人大多未经过正规驾驶技能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且未强制要求佩戴头盔,行驶过程中,超速、载人、闯红灯、走快车道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尤其超速行驶、闯红灯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同时,我国目前未设定非机动车强制保险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伤亡事故后,因其使用者大多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支付高额赔偿金,调解处理难度较高,易引发社会矛盾。

  为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修订,以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1、提高交通违法成本。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根据全国各省市经济状况及市民群众对于罚款金额的接受程度,制定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标准的上限及下限,由各省制定本省条例明确处罚标准,通过强化处罚力度提高交通违法成本,促使压降电动自行车违法数量。

  2、严格国家强制标准。根据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和现状,建议修订出台切合实际、便于操作、易于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对相关技术参数推行强制性要求,牢牢把握速度、重量、功率3大核心参数,在现有3项否决项的基础上,将“整车重量、输出功率”等加入否决项,并提升重要项和一般项的达标标准。

  3、实行单独车型管理。参照燃油助力车管理模式,建议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单独车型管理,管理标准高于自行车、低于摩托车,对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按照单独车型管理标准进行处罚或处理。同时,建议推行电动自行车驾考制度,在接受交通安全学习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发放驾驶证,规定须持驾驶证、佩戴头盔上路行驶;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强制保险作为申领牌证的前置条件,解决交通事故调处矛盾;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两年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整车重量、外形尺寸、额定输出功率、最高时速等参数进行检测,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检验并注销牌证,杜绝“一改了之、畅行无阻”现象。

  4、加强生产销售监管。建议在生产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环节中打擦边球(套型号、套目录)、增大电池盒、设置调速“暗门”等行为;在销售环节开展流通领域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销售超标车辆、制售假冒号牌、非法改装等行为,通过规范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业监管,杜绝超标车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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