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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明:关于修订反洗钱法的议案
2019-03-13 11:14: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摘要:
  自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施行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已十年有余,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和洗钱案件查办机制,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义务,构筑预防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较《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之初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和国际反洗钱标准亦有明显调整,需要在更深、更广、更高的视野和层面做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适时修订《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
  案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已十年有余。在《反洗钱法》赋予的职责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密切协调,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和洗钱案件查办机制。另一方面,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反洗钱法》,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义务,构筑预防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较《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之初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和国际反洗钱标准亦有明显调整,需要在更深、更广、更高的视野和层面做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适时修订《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
  案据: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面临以下问题:
  一、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最新规定。《反洗钱法》的制定是以国际反洗钱专业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9项”建议(2003年版)为逻辑起点和立法参照。然而,2012年FATF发布了“新40项”建议及有效性评估标准,修订后的建议对各国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以风险为本为主基调,在合规性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考察反洗钱体系的有效性。对照新标准,《反洗钱法》的部分条款存在一定滞后。
  二、难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实施反洗钱监管。近年来,我国反洗钱监管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逐步扩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内涵不断丰富。但从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是洗钱上游犯罪规定较严,一定程序上限制了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二是适用主体较为狭窄,未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众多特定社会机构和社会组织纳入义务机构范围;三是部门协调合作有待加强,如未规定相关部门在发现洗钱线索后向人民银行通报的义务;四是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如未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等内容;五是反洗钱调查的规定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调查主体仅限于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派出机构;六是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不足,处罚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七是缺乏对反恐怖融资的顶层设计,未明确义务主体的反恐怖融资义务等。应及时修订《反洗钱法》,在强监管态势下指导义务机构做好新时代反洗钱工作。
  方案:
  一、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建议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扩大为所有类型的犯罪,以与我国《刑法》洗钱犯罪法条体系保持一致,同时也和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二、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一是建议参照FATF标准,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二是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三、加强部门间反洗钱分工协作。建议在现行“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参与和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基础上,细化相关部门的界定,克服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寻求协助和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同时,具体明确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范围,切实提高部门合作的积极性。
  四、完善反洗钱义务相关条款。建议参照FATF建议,详尽规定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在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的基础上,增加义务机构反洗钱职责,明确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等内容纳入反洗钱义务的履职范畴。
  五、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一是扩充调查主体,将反洗钱调查权下放至设区的地市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高洗钱线索调查和反洗钱协查的效率。二是明确调查客体,规范人民银行启动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情形,确保不滥用调查权、不放纵洗钱线索。
  六、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一是增加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二是提高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扩大罚款幅度,并明确以“累加法”计算罚款,增加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七、修订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建议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反恐怖活动的需要,增加专门章节,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恐怖融资义务,列明涉恐名单监控、涉恐资金监测、涉恐资产冻结、涉恐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等规定,筑牢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防线,切实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分子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