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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雅萍: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议案
2019-03-13 11:19: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信息化的普及,儿童网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中,而互联网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色情和暴力游戏,青少年如果大量接触戏中的暴力情节,混淆了生活和游戏的真实与虚拟,遇事容易用游戏里的方式解决,危害极大。我国现在只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无任何法律约束,很难管控网络游戏的泛滥。尽管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网络立法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到位,以致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建议制定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议案,对儿童网络活动加以保护。
  案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信息化的普及,儿童网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中,互联网已成为少年儿童除学校外最重要的学习娱乐和社会交往场所。互联网在给儿童带来大量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有碍他们健康成长的危险因素。据统计数据显示:全球青少年过度依赖互联网的比例为6%,中国的比例接近10%。在我国3亿多青少年中,掉入互联网的人数很多,网络成瘾的孩子超过5000万人。截止2017年第,中国互联网用户达到7.72亿,其中学生人数占25.4%,12-16岁的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的最大人群。
  现在互联网上各式色情及暴力血腥游戏诱导儿童性极强,如:有的直接以“自杀”或暴力杀害他人为游戏名字,游戏里设定根据完成游戏的步骤返回现金,当完成游戏最后的自杀、或暴力杀害他人的游戏步骤时,游戏程序会返回非常诱人的现金,而这样的网络游戏有的直接点击就可以进入,大部分是注册付费后就可以直接进入游戏程序。由于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操作、把控比成年人更好,很容易在游戏中寻找失落的自信和舍我其谁的满足感、成就感。青少年如果大量接触戏中的暴力情节,混淆了生活和游戏的真实与虚拟,遇事缺乏现实经验和法制意识,容易用游戏里的方式解决,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生活在现实与虚拟的错位想象中,危害极大。
  案据:
  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了管理。文化部在管理中,逐步建立起了主体资格准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规范、日常巡查监管等基本制度,在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日渐凸显。
  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是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2004年,《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明确了文化部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管理的程序、要求,并设立了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的内容有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由文化部发布,《办法》在延续现行有效做法的同时,明确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的职责、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条件、程序、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方式和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时的审查和备案要求。《办法》还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建立自审制度,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既在法规层级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针对网络游戏市场现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
  但无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至今还只是个“暂行办法”“保护条例”,无任何法律约束,很难管控网络游戏的泛滥。尽管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网络立法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到位,以致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此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方案:
  我国在网络游戏管控的立法上尚属空白,立法迫在眉睫。
  在国际上,美国政府通过颁布法案的形式对儿童网络活动加以保护,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儿童网络保护体系。既制定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和《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等专门的儿童网络保护立法,也在《通信行为端正法》、《网络免税法》等网络相关立法中规定了对儿童的网络保护。欧盟出台了《儿童色情框架决定》、《保未成年人和人权尊重建议》。
  我国应尽快制定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针对儿童的犯罪层出不穷,所谓的游戏监管也很难实施到位,如:一个孩子可以注册多个账号,而大部分游戏只要付费就可以进入。对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出详实可行,实践性强的指导方案,在对儿童进行网上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家长和教师,与孩子有关的各类社会人士都应该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大家一道树起儿童网络安全保护的防护墙。通过立法固定对儿童的网络保护措施,其中包括采取技术和政策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暴力作品的侵害;行业自律政策与立法规制相结合保护儿童隐私权;对娱乐软件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专门机构,明确政府和家庭责任等。